举报巴中市清泉商贸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克扣员工工资、低价售卖处理过期产品
| 信件编号: | BZQ20170901114107416 | 来信时间: | 2017-09-01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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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举报 | 姓名: | 市**** |
| 内容: | 公司名称:巴中市清泉商贸公司 法人:郭清泉 电话:18682792555 18989142613 经营地址:巴中市回风粮库内 主要经营产品:食盐、双汇火腿肠、蓝月亮洗衣液 1、投诉巴中市清泉商贸公司未与所有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2、投诉巴中市清泉商贸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给所有员工购买社保。 3、公司将即将过期与过期的食品回到公司拿到城西市场、水井街进行低价售卖处理。 4、员上试用期离职时不放人,公司进行挽留期间,在7月份按照转正进行计算工资方式。在8月份离职后,8月底发放7月份工资时7月份工资按照试用期计算发放,找该公司法 人时,公司法人讲7月份也是试用试,也按照试用期计算工资。该公司想怎么改试用期就怎么改,未与所有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让员工待遇无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可以得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 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最多应当支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满一年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之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此期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 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请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劳动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与通报,并在线回复公布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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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州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17-10-09 15:47
答复意见:
网友:
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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