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赵踊枉法裁判的控告信
信件编号: | BZQ20180116035703591 | 来信时间: | 2018-01-16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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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举报 | 姓名: | 黄**** |
内容: | 现向贵单位反映一起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赵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案件,请求对该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该法官将我司的上诉状依法移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使本案能在有序的司法程序中得到正常解决。赵踊滥用职权并枉法裁判的事实如下: 一、强行对不需要进行再次鉴定的案件进行鉴定。 2013年3月10日,我司与才富劳务、田堰兵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司将巴中市回风北路首段安置还房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才富劳务、田堰兵。至2016年9月,我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甚至为平息民工闹事向田堰兵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但田堰兵却多次将其挪作他用,并到处散布谣言说我司拖欠工程款,导致不明真相的劳务工人多次停工闹事。为查明事实真相、平息民工闹事上访,巴州区公安局委托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工程量产值及人工工资进行鉴定。项目业主单位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委托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对项目工程量产值及人工工资进行鉴定。2016年9月26日,永道咨询公司出具《审核报告》:该项目劳务承包合同所有工程内容完成产值的最终审核结算造价为3742余万元,截止2016年9月30日,我司已向田堰兵实际支付3945余万元。 上述鉴定结论,是经开区管委会向我司付款的依据,理所当然也是我司向才富劳务、田堰兵付款的依据,因此,才富劳务、田堰兵应得的工程款是明晰的,本案已不再需要进行任何二次鉴定。 但赵踊却于2017年6月1日向我司发出函告,强行要当事人对工程重新申请鉴定。被逼无奈,于6月9日我司同被告才富劳务、田堰兵共同选定四川科达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过程中,赵踊出尔反尔,利用职权帮助被告撇脱责任,造成了对我司严重不公的后果。 2017年7月13日,鉴定机构组织我司、田堰兵和才富公司三方召开情况说明会。田堰兵委托其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邓祥达前来参会,但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鉴定机构及我司均明确表示,没有授权不能参会,我司与科达信公司均请邓祥达出示田堰兵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参加协调会,邓祥达一直无法拿出授权委托书,并承诺他能全权代表田堰兵发表意见;鉴定机构、我司只得同意该人做为田堰兵的授权代表参会。我司代表将此事向赵踊报告,并书面向赵踊递交了协调会内容及申请(赵踊签收),赵踊告知我司由他负责让田堰兵出具授权委托书到法院对协调会上各方确认的内容进行签字。 会上,原被告双方原来各执一词有较大争议的事实和付款情况等该代表做出了确认,鉴定机构也认为该案争议部分已经很小了,我方主张的事实已得到了对方的大部分认可,已不需要全部鉴定,只需要对极小的争议部分进行鉴定即可。 但孰料会议过后,因田堰兵的代表说出的客观事实一定程度上直接否定了被告的狡辩,对才富劳务、田堰兵是不利的,赵踊就说他无法找到田堰兵补齐授权书,也无法找到田堰兵认可协调会内容,所以该代表就不能代表田堰兵,该代表陈述的事实也不能算数。试问一个本应该中立公正的法官拉偏架居然可以这样拉吗?你之前保证田堰兵可以补齐授权书的承诺呢?基本的职业道德呢? 三、为使我司举证不能,赵踊不惜拉下脸面,就是否同意换机构鉴定一事欺骗我司。 7.13会议过后,鉴定机构通知双方缴纳鉴定费用约80万元,我司认为该鉴定费用过高,因目前我司经营困难,已远超我司承受能力,请求赵踊督促田堰兵尽快配合启动鉴定,并协调鉴定机构降低费用或重新选定鉴定机构。赵踊告知我司此事只能找技术室,我司后又找到技术室彭法官,彭法官告知,该收费确实偏高,如鉴定机构不同意降低费用,可由法院重新委托鉴定。之后,我司反复与鉴定机构、彭法官、赵踊联系,最终达成重新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但就在我司协调鉴定机构退卷的同时,我司律师收到了赵踊法官邮寄的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司发来要求5天内交鉴定费的通知,我司想到赵踊已同意重新选择鉴定机构遂未以为然。 赵踊一方面口头同意我司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让我司不予防备,另一方面又书面通知缴费不然视为我司放弃鉴定,利用我司对法院、对法官的天然信任心理,达到了其欺骗我司的目的。并在随后的判决中作为判决我司败诉的唯一理由。 四、为蒙蔽我司,使我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上诉期限,赵踊不惜再次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继续多次公然撒谎。 2017年10至11月中旬,我司多次向赵踊追问重新委托鉴定一事,赵踊都不予正面答复。11月16、17日,赵踊连续两天主动通过其他法官通知我司:本案还尚未做出判决,建议我司尽快启动鉴定,否则很可能败诉。 11月20日,我司找到该庭刘庭长将本案情况进行了反应。11月30日下午,我司再次前往巴州法院找到刘庭长询问案件进程,刘庭长告知赵踊已于11月13日对本案做出判决,但尚未送达双方,如需撤诉应在送达前做出。 12月1日我司向赵踊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但孰料赵踊拒绝接受我司撤诉,告知11月13日已做出判决,并于11月15日向我司邮寄。我司提出请再给我司一份判决,此时,更奇葩的事情出现了,赵踊说已经邮寄不能再次当面送达,免得我司以后一时间主张送达时间,避免我司上诉。 实难想像在目前法制中国的大环境下还会出现这种奇葩事情吧:13日做出了判决,15日已邮寄给我司,居然还在16、17日通过其他法官来给我司做工作:尽快启动鉴定,免得对你司不利。20日找到刘庭长反映情况时,赵踊居然仍未告知本案已判决,30日再找刘庭长时,赵踊只说已判决,但仍未说判决已于15日寄出,导致刘庭长还好心告知我司在送达前还可以撤诉。我司要求直接当面送达居然不予准许,理由是免得我司取得上诉权,你一个法官自身没问题还怕当事人上诉?? 五、我司依法上诉,但赵踊至今仍不向巴中中院移送案卷,企图滥用职权剥夺我司上诉权。 我司多次当面要求赵踊提供判决书无果,遂只能去寻找赵踊所谓已邮寄送达给我司的判决书,经反复查询,得知赵踊确已于11月15日向我司代理人邮寄了一份文件,但是什么文件不得而知,因为该邮件11月20日送至代理人办公楼后并未送交代理人,而是送至物业被前台拒收了,后于11月24日被退回了巴州法院。 即使这样也能算作赵踊已向我司送达,我司也仍有上诉权啊,我司在只听说下了判决,但没看到任何判决内容情况下,于12月7日向赵踊邮寄了上诉状,为防止赵踊不认可收到上诉状,同时向巴中中院邮寄了上诉状。 根据《最高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入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使11月24日邮件被退回到巴州法院的当日视为对我司的送达之日,上诉期从25日开始起算,至12月7日我司提起上诉仍在上诉期内啊,但我们自诩公平公正的赵踊法官此时却糊涂了,非说我司已过上诉期,企图滥用职权阻止我司上诉,把错案变成“铁案”。 更何况,即使我司真的已过上诉期,也只能是巴中中院依法不立案、不受理,你赵踊凭什么就可以剥夺我司的上诉权? 赵踊的种种违法、不公平不公正情形在此不再一一列举,为净化司法环境,避免更多人受到类似我司的不公待遇,我司特实名举报、控告赵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情形,恳请各级机关、各位领导重视本案,彻查赵踊的不法行为,并责令其履行职责,依法将案卷材料移送巴中中院。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州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18-01-1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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