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0-30 15:11信息来源:巴中交警 【字体:  

为切实规范电动二、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报废等全链条管理,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隐患,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26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巴中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巴府办发〔2024〕15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以前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情形,无法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实行临时备案管理,免费核发全省统一的临时备案标识(红底白字白边线);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白底红字红边线)需重新办理临时备案并免费更换为全省统一的临时备案标识(红底白字白边线)。办理临时备案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对纳入临时备案管理的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实施过渡期政策,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0日。过渡期内,已临时备案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悬挂临时备案标识,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临时备案登记的禁止上道路通行。过渡期满后(2027年11月1日以后),超标电动二、三轮车将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通行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超标电动二、三轮车所有人到市、县(区)公安交管部门所设备案登记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办理临时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保险企业可以为备案登记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按照《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鼓励群众、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结合“以旧换新”政策支持,稳妥推进淘汰目前在用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含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含三轮)和低速四轮电动车。

四、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禁止非法拼装、改装电动二、三、四轮车。对违法生产、销售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经信、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超标电动四轮车不在临时备案登记范围内,依法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乱停乱放,违法上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管理。违规上道路通行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禁止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此次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备案,是为了掌握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基础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不属于车辆注册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商务局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0月29日

编辑人: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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