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1日14时许,巴中市第三中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死亡事故。工人黄*东(死者)在该校拆除男生宿舍102室与103室的砖混隔断墙过程中,部分隔断墙体倒塌将其砸中,导致其失去意识,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巴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教育科技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北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巴中市第三中学“7.11”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巴中市第三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00452440787T,类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宗海浪,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初中义务教育、高中学历教育,住所:巴中市巴州区祠堂街247号,经费来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8年1月17日。
2.事发工程承揽人:李*军,男,**岁,身份证号:5137**********0413,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东段**号,从事净水器销售安装。
3.劳务施工人员:黄*东、刘*孝等6名劳务施工人员,从事零工工作,无固定办公场所。
(二)工程概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巴中市第三中学于2023年7月7日经校党委会研究决议通过宿舍改造拆除方案,并于当日与施工负责人李*军签订了《巴中市第三中学宿舍改造拆除施工合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价款为3万元,安排了专人对接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严格按施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承担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该工程范围包括:拆除办公楼北侧旱厕,拆除办公楼北侧楼梯挡板,拆除办公楼北侧楼梯处学生洗漱台等,拆除办公楼北侧一楼原学生寝室间所有隔墙,拆除男生院入口原UPS电源房,拆除办公楼一楼原日语教室门窗及室内隔断墙等,并负责外运建渣。
李*军与黄*东、刘*孝口头约定:拆墙劳务费用为11000元,由黄*东组织劳务施工工人,并自行确定和控制劳务施工人员数量,自行提供施工工具、设备进行拆除施工,按照工人(包含黄*东本人)出工天数分配劳务报酬。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1日下午1时40分许,工人黄*东未按照施工时间(施工约定时间为:8时30分至12时30分,14时30分至18时30分)提前到达施工现场独自进行人工拆除作业。14时许,黄*东在拆除男生宿舍102室与103室的砖混隔断墙过程中,部分隔断墙体倒塌将其砸中,导致其失去意识,到现场的李*军发现该情况后,立即组织工人对其施救,共同清理掩压在其身上的砖头并将其转移至学校门口等待救援,经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及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军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同时组织工人对黄*东进行施救,将其转移至学校门口等待救援,经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巴州区江北派出所民警与学校主管部门随即赶到现场维持秩序,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调查走访后,排除刑事案件。
2023年7月14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赓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在区应急管理局、江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督促协调下,项目负责人李*军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于2022年7月16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65万元,事故善后处置迅速有力。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死者基本信息:黄*东,男,**岁,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山镇三星社区,身份证号码:5130**********341X。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情况如下: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14时许,发生地点为巴中市第三中学希望楼1楼。事故现场情况:出事地点位于希望楼男生宿舍一楼102室与103室之间;倒塌墙体原高度为3.6米,厚度为26厘米(据描述事发前剩余隔墙高约1.9米);现场未见砸墙的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有堆码的被砸后的砖混杂块;现场有破损的钢管脚手架;出事现场未见血迹;现场已停止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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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图片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黄*东违规采用底部掏掘、推倒的作业方式拆除墙体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巴中市第三中学将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个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李*军不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条件,违规承揽建筑拆除工程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巴中市第三中学“7.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巴中市第三中学
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高中学历教育”。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巴中市第三中学属事业单位,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应定义为“非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巴中市第三中学将拆除作业违规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个人,建议由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巴中市第三中学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抄送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李*军
不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条件,违规承揽建筑拆除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黄绪东
黄绪东违规采用底部掏掘、推倒的作业方式拆除墙体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不满足《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1.1条、第5.1.3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黄*东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巴中市第三中学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包建筑施工工程,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
(二)教育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行业领域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相关教育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筑施工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大执法检查巡查力度,对辖区相关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资质具备情况、项目工程发包与转包、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核查、巡查,严厉查处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巴中市第三中学“7.11”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