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4时37分许,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沿江北大道东段向老江北方向地段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司机苟*林驾驶川Y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川S***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沿江北大道东段向老江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北大道东段进灵官庙街15米处时,刮撞并碾压人行道上的行人杨*琼(死者),造成杨*琼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3·25”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巴中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系涉事车辆所属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3D11L2U;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燕飞村盘兴物流园区D5区D5-A幢F1单元1楼8号;法定代表人:周光辉;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7月24日;经营期限:2020年7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为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零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苟*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晏阳初大道*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塔湾*号*栋*单元*楼*号,职业:货车驾驶员。于2003年01月24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30************** ,档案编号:51370010****,现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4日。该当事人取得了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5130**************),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案川Y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2.杨*琼,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塔子山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北龛大道东段 * 号*栋*单元*楼*号,职业:巴州区******员工,本案行人、死者。
1.川Y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9MD4TQ1,车辆识别代码:L2 *** 027、发动机号:3123D03****,于2023年09月04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巴中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白*兴),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8月31日15时30分,机动车商业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8月31日24时。
2.川S***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斯派菲勒牌/GJC9404ZZX,车辆识别代号:LA *** 145,于2020年06月17日在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达州市***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白*兴)。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6月30日,经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机动车状态:正常,事发时为空载。
巴中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白*兴(重型自卸货车川Y2***0出资人)(乙方)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该车辆系乙方出资购买,乙方自愿将车辆登记至甲方名下,但车辆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车辆虽然登记到甲方公司,但经营性质为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年审、车辆投保、事故理赔、维护保养等代办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事故车辆驾驶员苟*林是白*兴聘请的驾驶员,负责驾驶川Y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苟*林的工资由巴中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代发,然后从川Y2***4运营收入中扣除。白*兴与苟*林签订了驾驶员聘请协议,苟*林与白*兴未与巴中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024年3月25日4时37分许,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沿江北大道东段向老江北方向地段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司机苟*林驾驶川Y2***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川S***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沿江北大道东段向老江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北大道东段进灵官庙街15米处时,因在路口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且行经人行横道线处时未减速慢行,刮撞并碾压人行道上的行人杨*琼(死者),造成杨*琼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29号描述,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近灵官庙街15米处,灵官庙街呈南北走向,南往江北大进东段方向,北往吴家河南路东段方向,东西两侧均为商业门市,双向两车道通行。道路施划有人行横过线、黄色单实线、菱形标志等,两侧为人行道,没有路灯及行道树,在江北大道东段与灵官庙街交叉路口设置有人行横道指示牌。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一般坡,坡度为2‰;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巴州区公安、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没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目前,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已对苟*林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驾驶员苟*林与死者家属已于2024年5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总计138.77万元。
根据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 ******* 029号)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苟*林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且行经人行横道线处时未减速慢行。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查明:肇事货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空载,没有从事货物运输活动,且无证据显示该货车事发时在做生产经营活动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南》(2022年版)第2.1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缺少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要件,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苟*林,肇事车辆(川Y2***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侦查。
巴中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川Y2***4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举一反三,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动态管控,用好GPS、北斗等车辆跟踪管理系统,加大货运车辆路面监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报刊、电视等方式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落实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3·25”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