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州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巴州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全力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巴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巴市安办〔2023〕3号)的安排部署,经区安委会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两个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和市委安全生产“四个一切”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自觉。坚持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以铁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奋进、清爽、幸福巴州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警醒起来、紧张起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如履薄冰扛牢责任,认真负责狠抓落实。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全面的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一案双查”或“一案多查”(既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又查人员责任不落实),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联合惩戒、行刑衔接、举报奖励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持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尽量减少一般事故,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检查对象
各地各部门要精准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在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电(水利部门牵头)、在运油气管道(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住建部门牵头)、消防(消防部门牵头)、特种设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文化旅游(文旅部门牵头)、民爆物品(公安部门牵头)等重点行业领域,分别建立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将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风险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条件差、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余企业纳入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实施“双随机”抽查。
四、工作重点
各地各部门既要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顺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又要根据发现的问题隐患,对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规章制度,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全链条倒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等各层级相关人员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查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源性、深层次问题。
(一)抓住“关键少数”。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进行执法检查,切实纠正主要负责人不懂、不会、不想依法履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悬空等突出问题,督促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落实“双控机制”。聚焦安全风险管控,对企业是否全面辨识管控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进行严格检查,着力解决企业风险辨识不清不明,管控措施不严不到位问题。紧盯事故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巡检、维修、保养,以及自动化控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器材和设施、安全警示等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关注重点环节。关注关键工艺、重点场所和要害岗位,重点检查企业危险作业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人员依法依规上岗作业情况、设备大修、装置试生产和开停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环境作业、危险品装卸运输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在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打击违章搭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四违”行为。
(四)突出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完善,并印发至本行业领域企业对照自查自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结合自身个性特点,全方位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对标对表制定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
五、实施步骤
采取“企业主动排查治理+专项监管执法检查”方式,分阶段突出重点进行。
(一)第一阶段重点:全面部署及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和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并将制定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迅速印发至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全面认真对标对表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等各层级相关人员要对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附件1),对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自查,凡是企业在自查阶段已发现并按“五落实”要求列入整改计划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监管执法检查时可不再列入检查问题清单。各企业要在4月5日前将自查发现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阶段重点:集中监管执法检查(2023年4月10日至11月底)
各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执法检查时间,将专项行动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检查中,要将《重点检查事项清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内容纳入必查项进行对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精干力量,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模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在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每月执法检查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区安办将适时对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第三阶段重点:巩固提高(2023年12月)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紧盯本行业领域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认真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活动,不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各有关部门要提炼经验做法,于12月10日前将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区安办。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守护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严格落实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执法权,排除干扰严执法,把专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切实树立监管执法权威。
(二)全面提升执法效果。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大力推广“五个一”检查方式,即开展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开展一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面对面谈话、开展一次部分一线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书面评价、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召开一次片区相关行业领域所有企业反馈会。多方式、多渠道、多层面了解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指导企业做好整改,举一反三,全力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能力。
(三)切实强化执法震慑。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监管执法机制,合理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完善有奖举报公告牌和有奖举报“吹哨人”等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联合惩戒,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地要与新闻媒体深度合作,大力宣传报道,为专项行动营造强大声势。通过专题活动,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曝光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突出监管执法效果,形成监管执法威慑,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工作目的。
(四)严格严肃考核问责。专项行动期间,区安办将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各有关部门要于4月5日前将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检查事项清单、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附件3)、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4)汇总上报区安办;从4月开始,每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附件2);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联 系 人:章琴
联系电话:0827-3121661
电子邮箱:672530843@qq.com
附件:1.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
2.巴州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
3.巴州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统计表
4.XX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5.XX行业(领域)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附件1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履职合法性检查表
检查对象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法律责任 |
备注 |
主要负责人 |
1 |
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1)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
(1)查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2)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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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1)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考核范围、考核方式,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相应的奖惩依据; (3)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
(1)收集安全生产责任制; (2)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建设相关资料; (3)查主要负责人相关会议记录; (4)查主要负责人签审记录; (5)查主要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和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6)查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7)抽查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8)查是否按照要求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八条 |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前述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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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 |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对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及企业实际检查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备; (3)抽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查主要负责人相关会议记录; (5)查主要负责人签审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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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 (2)组织实施制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 |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查年度工作计划; (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 (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 (6)查主要负责人组织参加培训相关会议记录及签审记录; (7)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 (8)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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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提取,并在明确的开支范围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查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查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的明细清单,是否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3)现场检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抽查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4)根据检查需要,按规定调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保险合同等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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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和管控; (2)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对于一般隐患做到即查即改;对于重大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 |
(1)调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2)调取安全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频次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处理意见; (3)查风险辨识及分级管控措施及落实情况; (4)查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5)查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等落实情况; (6)查隐患复查验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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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产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 (2)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 (3)检查是否组织制(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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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3)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 |
(1)查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2)检查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资料(了解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准确判定是否及时、如实报告; (3)询问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情况; (4)通过询问、走访等多渠道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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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
(1)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
(1)查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2)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资料; (3)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资料; (4)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 (5)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 (6)调阅相关会议记录,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研究、安排、落实。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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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
(1)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2)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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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会议、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 (3)组织或者参与拟(修)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1)收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对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及企业实际检查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完备; (3)抽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资料; (5)确定企业应该编制预案的种类; (6)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等); (7)收集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8)检查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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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班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 (2)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查年度工作计划; (3)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落实情况; (5)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教育培训及如实记录情况; (6)抽查有关教育和培训档案; (7)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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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并进行登记建档; (2)建立完善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完善控制措施; (4)组织或参与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5)建立完善并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
(1)查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查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3)查看定期检测记录; (4)查看辨识、评估、登记记录; (5)查看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6)查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7)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公布和备案情况; (8)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总结评估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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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1)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1)查应急预案演练组织、计划、演练、总结、评估以及图片、影像、经费投入等资料; (2)查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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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1)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意见,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现场,及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
(1)查阅相关记录; (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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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1)制止和纠正本单位员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是否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
(1)查阅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2)查阅对违规员工批评教育和处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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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1)督促本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隐患闭环整改到位,并如实记录隐患整改情况; (2)是否收集报告本单位员工对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
(1)查隐患整改台账; (2)核查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是否闭环整改到位; (3)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统计资料; (4)工会、职工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落实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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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1 |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1)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
(1)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职文件; (2)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对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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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在核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核查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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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责人 |
1 |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
(1)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一岗双责”; (2)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5)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核查安全生产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
其他员工 |
1 |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1)落实本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培训,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核; (4)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安全;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现场有关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 (6)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1)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2)核查从业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实行“一案双查”和“一案多查”(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2
巴州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统计汇总表
(2023年 月至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行业 领域 |
派出 检查 小组 |
出动 执法 人员 |
聘用 安全 专家 |
检查 企业 数量 |
发现隐患数量 |
已整改隐患数量 |
现场紧急处置 |
行政处罚 |
下达 执法 文书 |
进行曝光(附曝光报道记录) |
移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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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重大事故 隐患 |
一般事故隐患 |
总计 |
重大事故隐患 |
一般事故隐患 |
含暂扣许可证、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建设(使用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使用民爆物品等处置措施 |
立案 |
罚款 |
一案双罚、一案多罚 |
提请关闭 |
吊销许可证 |
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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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移交 |
涉及行刑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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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人次 |
人次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家 |
起 |
万元 |
起 |
家 |
个 |
家 |
份 |
次 |
起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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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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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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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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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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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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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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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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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巴州区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专职联络员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手机号码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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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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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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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XX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主要风险 |
01 |
索菲亚家居(成都)有限公司 |
工贸 |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XX行业(领域)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模板)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备注 |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