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交申请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申请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当前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中户籍在本地的,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户籍未在本地的,向当前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提出申请。
3、初审: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所辖社区(村)对申请人进行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对初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查: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村)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入户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审查意见,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其申请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并注明原因,由街道办事处退还其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5日。
4、咨询电话:0827523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