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指南

发布日期:2024-09-04 09:38信息来源:巴州区房产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一、保障对象范围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巴中市巴州区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含农民工及乡镇进城务工人员)。

二、受理主体及共同申请人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其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不含非亲属关系)全部视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人员、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共同申请人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公租房申请人须是年满 18 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公租房。

三、申请人群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巴州区城区城镇(非农)户口,户籍时间满1年,且在城区内实际生活;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巴州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90%(具体标准参照统计部门每年发布的数据);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的,当前车辆总价值低于10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经商、持股信息的,资本总额低于10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任何地区未拥有营业性用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近2年在城区内无不动产交易记录(家庭重大变故的特殊情况除外);

7.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巴中市巴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住房、车辆、经商、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群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龄低于35周岁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2.申请人在巴州区参加工作或自主创业;

3.申请人自就业起持续在本地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自主创业人员具有本地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巴州区(含经开区)城区范围内无营业性用房、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等),未享受单位公房或宿舍;

5.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巴中市巴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住房、车辆、经商、毕业证书、劳务合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本地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群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巴州区城区稳定就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并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

3.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明;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巴州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参照统计部门每年发布的数据);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的,车辆当前总价值低于20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经商、持股信息的,资本总额低于20万元(不含农村专业合作社);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巴州区(含经开区)城区范围无营业性用房、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等),未在其它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

8.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巴中市巴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住房、车辆、经商、收入、劳务合同、社会保险、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群体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流程

初审: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所辖社区(村)对申请人进行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对初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查。

审查: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村)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入户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审查意见,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其申请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并注明原因,由街道办事处退还其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 15 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公租房轮候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