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管理事关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是灾害应急救助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要求,增强“防大灾、备大灾、救大灾”意识,建立与突发事件处置相适应的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管理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水平和救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困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所称救援装备是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方较大及以上灾害和灾后事件升级后,须紧急调用重点储备的救援设施设备装备。
第三条 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和救援物资装备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物资、装备保障机制,将救灾资金、物资、装备及物资装备储备库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采购调拨管理遵照“集中采储、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资源整合、节约高效”的原则,救灾物资装备由政府免费提供和支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益群众、受援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建立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部门协作机制。应急管理、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共同制定灾害救助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和“一区县一库房”储备库建设规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采购信息,协调规划计划编制执行,受灾后紧急调拨使用物资和装备。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采购、收储、回收、运输、管理;承担中央、省调拨物资装备和社会捐赠物资装备的接收和管理;主管市区县物资储备库。财政部门参与制定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采购年度计划,负责资金预算、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决策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提供重大决策参考,解决实际问题,落实管理责任。各部门分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和调拨情况,确保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
第六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网络信息平台,共享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采储、调拨、运输、回收及接受中央、省调拨和社会捐赠等信息;将企业代储物资、救援队伍代储救援装备及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储备纳入平台管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
第七条 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采用实物储备、共建共储、企业代储、专业救援队伍储备、生产商与经销商生产储备等多种方式。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掌握相关部门和社会生产储备资源,按照“优化配置、共建共享、使用高效”的原则,提升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各地制定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要结合本地气候特点、灾害种类、危及人群数量、物资装备消耗特点等,合理确定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品种和规模,首先解决“无库无点”、“有库无物”、储备方式单一、数量品种少等突出矛盾和问题。采购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规定实施,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可按紧急采购程序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可依法定程序紧急征用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应急结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对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入库、保管、出库等必须具备凭证手续。新购置入库物资装备必须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储存物资装备要有标签或电子标签,明确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失效日期、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尘、防虫蛀、防霉变、防污染等措施。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确保物资装备储存安全。
第九条 加强救灾物资救援装备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确保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定期对救灾物资救援装备进行盘点,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严重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应当严格履行报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第十条 经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认定的代储单位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代储救援队伍应会同应急、财政等部门于每年1月份上报上年度物资装备代储情况,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装备种类、数量、时间等。向应急管理、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年度更新建议,纳入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经费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运行维护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物资保险费、物资清洗和晾晒维护保养费、特殊车辆操作聘用劳务费、物资检验检测费、人工搬运劳务费和物资短、长途运输费、除虫除尘费、消毒费、防火防盗宣传费等项支出,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装备金额的8%预算管理经费。代储物资装备所产生的仓库占用费、维护费、物资保管费、维修保养费、人工费和短途装运费等支出,经审核,按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救灾物资装备时,受灾区县应先动用本地储备,在本地储备物资和装备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救援装备。
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应由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市突发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应急委领导同意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发动用指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调运通知及时办理物资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录入网络系统备查。按照相关规定,调运的市级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应进行全面保价。运输发生的长途运输费和装卸劳务费由接受物资装备单位负担,可在物资装备运抵指定目的地30日内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核算,也可直接与物流公司结算。接收单位应对发送的救灾物资装备进行清点和验收,若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 调拨分配的市、区县救灾物资装备所有权归申请使用地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受益方地方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共同对救灾物资装备发放使用管理回收处置等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救援装备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级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主管部门、基层组织要对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要求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不出售、不出租、不抛弃。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其品种分类需在采购计划中明确并在产品上标注。灾害处置结束后,使用后剩余或可回收的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由拥有所有权的地方或部门会同属地基层组织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移交市区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专业应急救援队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按规定程序处置,若有残值收益,缴入当地国库。对非回收类物资和装备,发放给受灾人员或者救援队伍使用后,履行好移交、发放记录备查,不再进行回收。回收工作完成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将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受益人(次)数等形成报告,录入管理系统,加强跟踪考核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对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采购、储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重大损毁和丢失情形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