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一)户报。受灾群众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评。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后,对申请或提名对象,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决定,对民主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政府。
(三)乡审。乡政府接到村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四)县定。乡政府接到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和审批后,乡政府组织实施。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号码等信息必须与上报材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