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巴州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迅速、有效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升巴州区旅游形象,促进全区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巴中市巴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巴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而导致的旅游者伤亡及被困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优先。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科学手段,利用科学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旅游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做好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事件分类
1.5.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导致的客人伤亡事件。
1.5.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导致的客人伤亡事件。
1.5.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和社会影响。
1.6 事件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与受困人数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6.1特别重大(I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突发旅游事件:
(1)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6.2重大(II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II级)突发旅游事件:
(1)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6.3较大(Ⅲ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旅游事件:
(1)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6.4一般(Ⅳ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旅游事件:
(1)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般威胁的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巴中市巴州区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州分公司、联通巴州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专家咨询、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援、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若干工作组。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建立健全协调、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各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各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具体职责如下: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全区旅游安全事件工作规则和应急预案;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值守;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较大及以上突发旅游事件信息;承担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受灾受困旅游游客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旅游安全事件处置信息和重大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旅游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涉台、涉侨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外事和港澳事务办:负责区内涉外(含港澳)旅游安全事件和境外涉巴州区游客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旅游安全事件舆情监测、舆情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上级铁路主管部门及运输企业参与人员、物资、设备运输。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旅游安全事件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参与旅游安全事件调查;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防范和处置道路、水路客运领域涉旅游安全事件;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和重点物资紧急运输提供运输保障;负责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旅游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涉旅游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涉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涉文化旅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安全事发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职能职责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
区信访局:负责处置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置因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旅游气象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动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旅游安全事件救援和涉旅游消防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涉旅游森林防灭火和救援工作。
电信巴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移动巴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联通巴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5 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运输、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专家咨询组: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安全管理、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公共关系、公共管理、心理干预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抢险救援组: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治安警戒组: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5)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应急保障工作。
(7)信息发布组: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善后处置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参与,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6旅游经营单位应急职责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营业务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景区景点要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掌握旅游团队相关旅游信息,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3预警信息处理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交通运输、气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报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
3.4预警发布
区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对报警信息、接收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及时提请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根据危险程度,发布旅游预警警报。
3.5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8.关闭、停止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6预警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交通、气象、自然资源、卫生等部门在对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报信息做出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媒介对外通报。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
(1)突发事件发生后,星级饭店、旅行社领队、导游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2)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点)等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旅游者被困、伤亡报告后,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3)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4)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接待旅行社及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生的详情报告区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区委统战部和区外事和港澳事务办。
(5)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后,除首次报告外,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4.1.2报告时限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速报区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委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并根据处置进展续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1小时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
4.1.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报告将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接到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
区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5277527。
4.2 先期处置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上级旅游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
4.3 应急响应
(1)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对于一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指挥部协调处置。
(3)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文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省、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程序
4.5.1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危及到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星级饭店、随团领队、导游、景区景点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旅游者采取避险措施,同时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2)当地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
4.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领队和导游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同时向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对其他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做好旅游团队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工作;根据卫健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节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诊为重大传染病病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队或其他文化旅游者通报情况。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健、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织织协调卫生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认真检查旅游团队和饭店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4.5.3.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安、外事、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向文化旅游者提供应急救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5.4.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被困、伤亡事件时,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区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区应急委和区委、区政府、区文广旅局,并通过区委外事办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及时向区台办通报情况。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协调区内各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7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人民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的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
5.2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协同相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属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经验、教训和安全改进建议;
5.必要的附件。
5.3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向区指挥部提交救援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区文化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
6.2应急队伍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依托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3装备物资保障
区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6.4应急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纳入财政预算。
6.5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培训
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演练
区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本预案所称的旅游者,是指以观光、休闲、度假等为目的,从事旅游活动的人或由具有相关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成立的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国内外游客。
旅游者被困:指由于旅游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区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