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的类别分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审批程序
按照困难群众自愿申请或代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审核、审批、公示、发放(或者实物、转介等救助)等程序由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管理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进行救助,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方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四、审批时限
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工作,调查完成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审批完成3个工作日完成系统录入。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每月底完成发放一批,特殊情况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支付或者“一卡通”先行支付。
五、申请材料
填写由统一制发的《巴州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病历证明、医保结算单、处方(门诊医药发票、购药发票)、第二代有效残疾证等复印件,火灾、交通事故等图片或相关佐证等,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提供的佐证资料不齐全,特别是申请理由不充分的原则上不予以救助。
六、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雷击、电击、火灾、突发重病等各种人身意外伤害、突发灾害、疾病等引起的急难型困难家庭申报临时救助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医疗救助金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按困难程度不超过2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出院后在稳固期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因需日常照料造成家庭收入减少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患有长期慢性病且医药费刚性支出较大的;因贫困导致就学(不含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困难的家庭等情形,申报临时救助,须按户进行申请,原则上给予年内一次性救助,年度内不重复救助。救助标准应考虑家庭困难程度按500-2000元确定,超出2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七、审批权限
区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进行临时救助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因特殊困难需超出2000元的救助,报区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