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民政政策明白卡
2023年10月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认定条件:持有我区户籍或居住证明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
2.个人申报资料:提供身份证、困难证明等,签署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表、与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亲属关系备案表;
3.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乡镇(街道)调查核实(3个工
作日)→乡镇(街道)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区民政局备案→通过“一卡通”发放低保金到低保户主社保卡(次月);
4.保障标准:城市740元/人/月,农村533元/人/月,2023
年7月执行;
5.低保金计算方法:补差分档结合发放(低于低保标准的“整户保”家庭):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总收入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标准额度差额计算,(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算账后,就近(高)按现设置的7个档确立低保金。;分档发放(高于低保标准1倍、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单人保”家庭):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总收入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标准额度差额计算,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家庭人口),算账后,分BCDE4个档,对应1-1.1倍、1.1-1.2倍、1.2-1.3倍、13.-1.5倍4个标准,对应确立低保金。
二、低保边缘家庭
1.认定条件:持有我区户籍或居住证明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规定、未纳入低保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个人申报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等;
3.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乡镇(街道)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10个工作日)→区民政局认定(10个工作日)→纳入低保单人保或给予其他专项救助(次月)→长期公示(村、社区);
4.结果运用: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①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无劳动力老人、学生等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单人保”纳入低保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②按需求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疾病应急、受灾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和帮扶。
三、临时救助
1.救助条件:持有我区户籍或居住证明的居民,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型救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市内区外人员异地救助,区内居民按户籍地申请,区外户籍长住我区居民按居住地申请;
2.个人申报资料: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明、残疾证、社保卡、遭遇意外、疾病救治、子女就学等相关资料,签署诚信承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如实填写与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亲属关系备案表;
3.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乡镇(街道)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10个工作日)→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确认(5个工作日)→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一卡通发放临时救助金→长期公示(乡镇、街道,村、社区);
注: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或区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资料。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认定条件:持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个人申报材料:提供身份证、困难证明等,签署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填写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
3.审核确认程序:申请→乡镇(街道)调查核实(10个工
作日)→乡镇(街道)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区民政局备案→通过“一卡通”发放基本生活费到户主社保卡(次月)→长期公示(村、社区);
4.供养标准:城市962元/人/月(含机构供养),农村693
元/人/月,2023年7月执行;
五、孤儿
1.认定条件: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个人申报材料:①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
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法律文书原件。②孤儿身份关系证明,即父母户口本、医院出生证明、父母与儿童的关系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局中任何一个即可)。③孤儿身份证明信息,包括户口本、身份证。④监护人身份信息,包括户口本、身份证;
3.审批程序:监护人书面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街道)→审批(区民政局)→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发放基本生活费(次月);
4.保障标准:集中养育1620元/月、散居养育1220元/月;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认定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个人申报材料。书面申请,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重病资料、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等
3.审批程序:申请(乡镇、街道)→查验(乡镇、街道)(15个工作日)→确认(区民政局)(15个工作日)→录入系统(区民政局)→发放基本生活费(次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4.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220元/月。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七、困境儿童
1.认定条件: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低保家庭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儿童;自身残疾儿童,主要是有残疾证的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主要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个人申报材料:书面申请;近期1寸免冠红底照片;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残疾证;相关司法文书;(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贫困家庭证明;住院病历;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3.审批程序:申请,填写《困境儿童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初核、入户(乡镇、街道)→审批(区民政局)→公示(村、社区)→发放基本生活费(次月);
4.保障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城市740元/月、农村533元/月),并给予100元/月分类调节补助。残疾人“两补”按相关规定发放,2023年7月执行。
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的城乡低保对象,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2.办理程序:区民政局同当地残联提供的残疾人数据进行对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区民政局发放资金;
3.补助标准:100元/人.月。
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助对象: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并经申请和审定的残疾人;
2.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初审(乡镇、街道)→公示(村、社区)→审核(残联)→审定(区民政局)→发放补助金;
3.补助标准:一级重度残疾10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70元/人.月。
十、高龄老人补贴待遇
1.补贴对象:具有我区户籍(居住证)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报享受高龄津贴;
2.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3.提供材料:书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标准:80-89周岁50元/人.月;9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500元/人.月。
社会救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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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股 0827-213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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