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0 17:19信息来源:巴州区民政局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也是乡村振兴"兜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提升救助实效,根据《巴中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巴市民发〔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明确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4.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家庭成员"定义。本工作通知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规范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 灾难性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 ,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巴州区外户籍家庭和个人在区内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情况 ,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提出申请。巴州区内户籍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在户籍地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规范填写《巴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困难佐证资料(其中:因病住院刚性支出大造成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出院证明和医保结算单原件),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急难情形简化),重点核查家庭是否存在临时性生活困难,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三)审核审批。初审由村(社区)根据入户调查结果提出救助初核意见(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必须签字),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审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当面或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乡镇(街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核建议(民政负责人必须签字),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审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当面或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由区民政局直接审批的,在村(社区)初核、乡镇(街道)复核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公开公示。审批结果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急难情形简化)。

(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将资料通过“省天府救助通”系统进行上传,并按程序推“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

三、把握救助标准

(一)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采取“分类+叠加”相结合模式。对临时遇困家庭采取家庭困难人员“基数+因素”叠加救助,按全家困难人员不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2+N” 方式确定金额。

一是坚持家庭分类。将支出型临时遇困家庭分为“民政政策保障家庭”和“非民政政策保障家庭”两类,民政政策保障主要指: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孤困儿童等,非民政政策保障指未享受民政政策人员,重点保障残疾人、重病人员、因学人员、重症精神病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军烈属、服刑人员家人、艾滋病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失业登记人员、脱贫户监测户、务工无着人员等对象中的临时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

二是坚持“三看”。因病遇困看医疗刚性支出(含残疾康复),因残遇困看残疾程度和康复费用,因学遇困看学习阶段。

三是坚持统一标准。“民政政策保障对象”救助标准1倍:12个月内医疗费用高于3000元低于8000元,残疾为轻度残疾,学生为高中、职高、中专、学龄前教育在读;救助标准2倍:12个月内医疗费用高于8000元低于15000元,残疾为重度残疾,学生为大专及以上在读;救助标准3倍:12个月内医疗费用高于15000元。

“非民政政策保障对象” 救助标准1倍:12个月内医疗费用高于5000元低于10000元,残疾为轻度残疾,学生为高中、职高、中专、学龄前教育在读;救助标准2倍:12个月内医疗费用高于10000元低于20000元,残疾为重度残疾,学生为大专及以上在读;救助标准3倍:12个月内医疗费用高于20000元。

四是坚持时效性。对支出型遇困家庭医疗费用支出需在12个月内,且未以相同事由重复申请救助。对支出型遇困家庭残疾证需在有效期内。对支出型遇困家庭学生要在读学生。超出时效的不予以救助。

2.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人数+标准”相结合模式。对急难型临时遇困家庭,采取家庭困难人员“人数*标准”方式进行救助,按全家共同生活人员不低于低保标准1倍的方式确定金额。

一是确定好家庭共同生活人员。需在急难发生时,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不低于6个月。

二是确定好急难属性。确定家庭已出现急难型生活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二)救助次数:申请对象(含家庭)一年内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1次。

(三)审批权限:区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审批2000元(含)以内金额,原则上临时救助资金单次不超过5000元,如遇困难程度大等特殊因素,需超过5000元救助的均需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办理。

四、提升救助实效

(一)优化临时救助方式。本着便民利民、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规范申请救助方式,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发《巴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申请人只需按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临时救助。

(二)加大"主动救助"力度。本着"应救尽救"的保障原则,重点针对主动求助有困难的群众,一方面加强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救助。基层干部、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要经常深入村组和群众家庭,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内突发性特殊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另一方面,各乡镇(街道)加强督查乡镇(街道)、村(社区)已开通的困难求助热线,并加强宣传,有变更的及时通报和公开。区民政局已在社会救助股设立“0827-5221388”生活困难求助热线,为困难群众生活求助开辟快捷通道。

(三)强化督促检查落实。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必须坚持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标准适度、救助程序规范、救助行为及时的原则。区民政局将不定时开展检查,凡是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对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资金的人员,除追回所得救助资金外,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处罚。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通知中其他未涉及事项按《巴中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巴市民发〔2024〕2号)文件执行。原印制的《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批工作的通知》(巴区民政〔2021〕2#)文件,自本通知生效日失效。

附件:附件巴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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