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 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 道 )提 出书面申请,也 可通过 APP移 动端、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等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 以委托村(居 )或 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 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一 )持有巴中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 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巴中市农业户口的居 民,申 请农村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 1年 、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或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特困人员,可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 )申 请材料主要包括:申 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得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乡镇 (街道 )、 村 (居 )应 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特困救助供养政策,对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 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三条 乡镇 (街道 )应 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 以受理;材料不齐各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 (街 道 )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挟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 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乡镇 (街道 )审核确认小组审定。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参照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乡镇 (街道 )审 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试行 )》 进行。
第十五条 乡镇 (街 道 )在 10个工作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文件 )报县 (区 )民 政部门各
案,同 步录入“天府救助通
”
智慧平台。
(一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 镇 (街道 )应 当及时予以确认,经 分管负责同志和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
“一人一档案
”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二 )不 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 镇 (街道 )应 当在作出决定 3个工作 日内,书 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已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在 乡镇 (街道 )政务公示栏和申请人所在村 (社 区)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县 (区)可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依法保护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 禁公开与获得社会救助保障无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县 (区 )民 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按 照不低于30%的 比例随机抽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