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2021年
(一)政策依据。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中《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文件要求进行落实。
(二)工作程序。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村(社区)承担协助职能,乡镇(街道)承担责任主体,区民政局承担审批监督职能。
(三)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且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结论,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进行7天公示,再上报区民政局。
(五)审批监督。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同时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全部入户调查。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以及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二、2021年10月至今
(一)政策依据。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巴市民发〔2021〕44号)文件要求进行落实。
(二)工作原则。按照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区民政局指导监督。
(三)申请低保。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申请受理。乡镇(街道)申请受理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口头)告知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对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单独备案。
(五)信息核对。向区核对机构发起核对请求,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注:因全市低收入人口信息核对系统还未建成,该工作全市均未开展)
(六)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或者村(社区)干部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核实小组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均需申请人、调查人签字确认。
(七)开展评审。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民政工作人员和调查小组等人员参加,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审定意见。
(八)审核确认。乡镇(街道)通过审核确认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形成会议纪要(文件)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步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
(九)长期公示。审核确认后,乡镇(街道)、村(社区)对享受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