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7-04 11:31 浏览量: 【字体:  

为认真做好我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根据《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实施方案》(川农业〔2015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巴财农〔202270)、《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N2023—11号)、《关于下达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巴财农〔202321)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旨在加强农业耕地及生态资源保护、提升粮食生产潜力、稳定抓好粮食生产保供。各地要加强宣传,严格补贴政策,扎实补贴政策导向,做到应补尽补,应剔尽剔,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效能,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不露天焚烧秸秆等主动保护耕地地力责任意识,自觉促进耕地质量提升,严格控制和减少弃耕撂荒,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实现藏粮于地,增强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是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享受补贴的农户应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对一些具体情况界定如下:一是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农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现已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农户,不影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是对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变动的承包农户,不影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四是对承包耕地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对承包耕地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五是承包耕地农户整体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得再以村组集体或他户名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六是以上未列举到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依规予以确定。

(二)补贴范围。为统一口径,全区暂不使用航测确权面积,均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对2014年农户土地承包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回风、西城、东城3个街道办事处按2005年换证时证书上的土地面积登记,其他乡镇(街道)按2014年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摸底调查表登记面积登记。在此基础上,剔除11类面积:一是国家建设占地(如城市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库、工业园、物流园等国家建设占地);二是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占地(如村组道路、农田水利、聚居点集体建设占地等);三是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等占用的耕地,即便是恢复耕种但未达到地力保护标准的均不能申领补贴;四是承包农户建设占地(如农户建房、建水池、挖鱼塘,修入户路、村聚居点农户建房占地部分等);五是弃耕抛荒一年以上未耕种的土地;六是土地增减挂钩和贫困户分散安置项目中农户旧房复耕土地尚未承包确权的面积;七是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八是国有农(林、茶、桑)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未发包耕地;九是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十是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已租待征建设占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非农征占地复垦后未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面积;十一是农户自留地不得纳入补贴面积。

2020114日以前种植药材、花卉、苗木、果树、茶树等耕地,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可申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市里下达我区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第一批资金5106.1万元,第二批资金42.4万元,上年结余资金3.2万元,合计巴州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5151.7万元。

三、工作步骤

(一)组核实并申报。各组根据本年度一卡通补贴对象所需基础信息、2023年度承包农户耕地流转、征占用及耕种情况逐项核实,由农户签字认可后,55日前上报到村(社区)。

(二)村审核并录入。对组上报的数据由村(社区)组织工作组调查核实,或者由村、组组织联合工作组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58日前由村级(社区)业务人员将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姓名、民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是否户主等)、补贴申报信息(承包耕地面积、代耕代种和流转面积、不予补贴面积、实际补贴面积)和材料信息(代耕代种和流转材料等)等录入或上传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互联网地址:https://103.203.219.30:7090/、电子政务外网地址:https://59.225.203.62:7090/)。

(三)村公示并纠错。村级(社区)业务人员通过系统将公示的发布渠道、公示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等信息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形成电子化数据留痕。采取查看、张榜、短信、会议、广播等形式公示每个农户的承包、代耕代种和流转、不予补贴、实际补贴面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申报的数据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514日前,组织核实后修订并录入审批系统。

(四)乡镇核实并公示。村级面积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业务人员根据审批系统自动流转出的村级申报数据进行面上审核,并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筛选农户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数据,由乡镇(街道)业务人员填写退回理由并通过系统退回,518日前经村(社区)组织核实后,由村(社区)业务人员重新进行资料的申报工作。乡镇(街道)业务人员通过系统将公示渠道、公示时长、公示标题、补贴面积等基本信息和全乡镇(街道)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电子化留痕,525日前采取张榜等形式公示农户承包、代耕代种和流转、不予补贴、实际补贴面积等书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不少于7天。

(五)区汇总面积并抽查核实。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汇总乡镇审核后的推送数据,并按照系统要求筛选农户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区农业农村工作人员通过系统进行批量认定操作,65日前上传相应调查材料作为佐证进行关联匹配,系统电子化自动流转至区财政局进行补贴标准核算。

(六)区核算补贴标准并确认。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核算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后,系统自动流转至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处,在612日前通过系统对区财政局核算的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情况进行确认操作。

(七)两级资金公示并推送。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确定好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后,系统按照预定设置的电子化流程自动进入到补贴资金公示环节,工作人员可通过系统将补贴资金公示的渠道、时长、公示开始结束时间、公示标题、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等基础信息进行记录或上传,通过系统的方式进行留痕保存,乡镇(街道)业务办理人员需在619日前通过系统进行投诉和公示确认。两级资金公示完成后,系统按照预定设置的电子化流程自动进入到补贴资金结算环节,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需在627日前将公示确认后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结算,并推送补贴对象到巴中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发放系统,政务外网网址:http://10.15.62.175:9001/)进行补贴资金发放。

(八)乡镇接收补贴数据并审核。各乡镇(街道)经办岗人员通过发放系统的阳光审批维护菜单接收已推送的补贴数据,并进行补贴数据校验,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申报,校验异常的数据退回审批系统,待修正后再次推送数据到发放系统,各乡镇(街道)审核岗人员在接收数据后2日内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经系统自动进入到区级业务部门审核环节。

(九)区农业、财政部门复核并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通过发放系统审核乡镇(街道)申报的补贴数据,审核通过的数据经系统自动进入到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岗人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补贴数据经区农业农村局计财岗人员生成拨付单,生成的拨付单经系统自动进入到区财政局审核岗人员处,区财政局审核岗人员需在629日前完成拨付单的审核,确保区农业农村局计财岗人员推送审核通过的拨付单到银行,银行在630日前完成补贴农户的资金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经办人员专项抓,村、组干部具体抓,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培训业务人员,确保国家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履行中央财政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主体责任,逗硬调查核实,从严审核把关,组织监督公示,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抽查汇总及业务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核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要求在630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组申报导入系统数据的审核核查确认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纠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0827—5223861 ,区财政局:0827—581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