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诉求人。
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属于市场监管职能范围的,及时受理,进行登记;投诉人提供物证的,一并受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意见,转办至具体承办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及相关股室进行办理→开展办理工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结束后整理归档。
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属于市场监管职能范围的,及时受理,进行登记;举报人提供物证的,一并受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意见,转办至具体承办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及相关股室进行办理→举报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查,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举报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结束后整理归档。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情形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处理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投诉举报渠道
渠道一: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渠道二:网络(www.12315.cn)、手机APP(全国12315平台app)投诉。
渠道三:微信、支付宝12315小程序投诉通道。
渠道四: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
渠道五:信函、传真等方式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