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号)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中荣邦万达广场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中荣邦万达广场分公司对其销售的1批次“大葱”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巴州区局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中荣邦万达广场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共购进该抽检批次大葱14公斤,货值100.52元,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大葱已全部售完。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产品和不良、异常情况反馈。
2.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于2024年7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者出具的购物单据及该批次大葱的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四川省彭州市市场监管局。
3.排查整改
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提供自我整改报告,表明今后在进货时严格把关,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好进销货台账,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巴州区何文峰农夫果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6日在巴州区局巴州区何文峰农夫果园店对其销售的1批次“香蕉”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 产品控制
巴州区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对巴州区何文峰农夫果园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在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尖山寺村农副产品交易中心D区一层063AB号的巴州区首创水果批发部共购进该抽检批次香蕉10公斤,货值99.8元,截止2024年7月26日,该批次香蕉已全部售出。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产品和不良、异常情况反馈。巴州区何文峰农夫果园店向我局提交了上述“香蕉”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2024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区首创水果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与巴州区何文峰农夫果园店供销上述抽检批次香蕉关系属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海南省的批发商吴大林处共购进18.00吨(1580件)香蕉,货值金额8100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香蕉,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产品和不良、异常情况反馈。
2.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于2024年8月26日、2024年9月10日分别对巴州区何文峰农夫果园店和巴州区首创水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并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4日快递动态显示已签收。
3、排查整改
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