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蝶美生活馆(林登强):
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州市监处罚〔2023〕第12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智君 王秀碧 联系电话:0827—5280156
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216号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