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暖民心”行动主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巴州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7月,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巴州区某车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由其自主配备的电动车电池进行销售。
经查,2023年7月,当事人购进4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用于对外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蓄电池生产企业为某电源有限公司,但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自主配备了其他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蓄电池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对重新配备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认证机构检测。截至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共计销售2辆,共计获利351.00元;当事人售出及未售出电动自行车合计货值金额为4998.00元。
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配备与其合格证不相符的蓄电池销售,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巴中某医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发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2024年4月,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巴中某医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内容为:“三八节四重好礼来袭,这个三月,医院正式推出3.8女神节大促,4重大礼来袭,活动内容,……”的推文。同时,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广告公司制作了医院医生与患者合影以及多名医生介绍的宣传报,并张贴在经营场所。上述微信公众号内容及墙上张贴的涉案广告与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发布涉及医疗技术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规医疗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州区某手机配件店销售侵犯“HONOR®”、“ViVo®”、“iQO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区某手机配件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荣耀HONOR®、vivo®、iQOO®手机壳共计1023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手机壳的产品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及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等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进上述“HONOR®”、“vivo®”“iQOO®”手机壳1050个,货款共计7140.00元,以均价12.00元/个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手机壳均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查处张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4年5月,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州区有销售不合格的减肥药的投诉举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月开始通过微信从网上购买减肥药品,用于自己食用,之后再次购买该产品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润。截至2024年5月累计购买该产品700盒,销售685盒,销售金额54.73万元,获利32.49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批准文号及合格证明文件。经检测机构检测,上述产品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布曲明。
当事人销售假药行为涉嫌犯罪,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该案移交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进一步侦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