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生态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巴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巴中市巴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巴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巴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巴州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zqzf.gov.cn/)公开,公众可登录互联网,通过《目录》的引导,查找巴州生态环境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其他:电视、报刊等。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巴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巴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区级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也可在巴州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zqzf.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在巴州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zqzf.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在线申请,申请路径:登陆巴州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依申请公开系统,点击巴州生态环境局,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表。
(三)申请方式
巴州生态环境局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机构:巴中市巴州生态环境局
2.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594号
3.联系电话:(0827)2631127
4.邮 箱:314107494@qq.com
5.邮政编码:636000
6.受理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00 、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在巴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在线申请的,可直接在网上填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办理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单位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救济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举报
巴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5943号巴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编:636001。
(二)行政复议
巴州区司法局,通讯地址:巴中市巴州区龙腾街267号,邮编:636001。
(三)行政诉讼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通讯地址:巴中市恩阳区文治大道中段,邮编:63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