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巴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屠宰、养殖、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巴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统筹管理、村(居)具体落实、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单户、联户化粪池及15户或50人以下聚居点化粪池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区级财政支付部分的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水利局: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督促第三方运维机构做好乡、社区(被撤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辖区做好乡、社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二)制定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
(三)在公共运行维护经费和基本财力保障经费中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乡镇(街道)兜底经费;
(四)指导村(居)委会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村级资金自筹工作,配合做好运行维护过程中区级部门、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与受益村(居)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街道)、巴州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具体落实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村级经费自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纳入村务、财务公开等内容;
(二)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落实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三)督促村民落实新建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 村民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做好污水管网、化粪池、检查井、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管理,自觉配套新建房屋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厌氧处理资源化利用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村(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终端为单户、联户、三格式化粪池的由村(居)委会督促指导受益村民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点位、设施运行情况及运维管护内容);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等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村(居)委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半年、年度运行维护情况整理上报巴州生态环境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及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向辖区乡镇(街道)申请同意,并提前十五日向巴州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村(居)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乡镇(街道)和巴州生态环境局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各乡镇(街道)农民建房和开办农家乐告知管理,并同步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农户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应同步完成化粪池建设并全面收集各类生活污水(粪便水、洗涤水、洗浴水、餐厨水),有条件接入聚居地或场镇污水主管网的应自行接入污水主管网。新办农家乐应自行配套建设化粪池和隔油装置。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出水井、井盖和管网等设施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老化的应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人工湿地进出水口情况进行检查,保障进出水通畅,定期收割植物,及时清除杂草及枯枝落叶;
(五)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六)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
(二)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三)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四)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通畅,无漫溢,无违章搭建、占压,布水管道无破损;
(五)管网:结构完好,无错接漏接,无破损、渗漏、堵塞,进水通畅;
(六)一体化处理设施活性污泥满足要求,人工湿地植物正常生长,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二十条 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 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并建立处理台账。鼓励当地对污泥进行农业土壤肥料制造、回用污泥和沼气发电等资源化利用,禁止随意排放或不当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帐。
村(居)委会应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管护人员、施工单位、运维主体、运维人员、联系方式、处理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设施设备报废、拆除由乡镇(街道)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经现场评估后作出处理意见,同意报废的按固定资产处理流程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巴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运行管理应急预案,组成应急小组,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同时做好问题跟踪记录与反馈。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按照“区级财政安排一点+居民自筹一点+综合项目平衡一点+乡镇运行经费和村集体经济补助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区级财政按照每村每年3000元的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村(居)民自筹部分,由村(居)委会“一事一议”决定,倡导受益农户每人每月按1-2元标准筹集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鼓励村(居)动员发动村内成功人士、社会经济组织等自愿捐赠等方式解决部分运行维护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综合项目到位资金中平衡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上述资金解决后,每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居)按3:7比例兜底解决,分摊比例也可根据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实际,由乡镇(街道)进行调配。
单户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农户自行解决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巴州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调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巴州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巴州生态环境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考核机制,对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财政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区对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将本辖区内各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纳入村党组织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巴中市巴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巴州府办〔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