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中心、局直属单位、机关各股室:
《巴中市巴州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
2018年8月7日
巴州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 2015—2017 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巴府办函〔2015〕69 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通知》(巴州府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市下拨补助和区本级财政配套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新建公民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床位改造、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资金来源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民办机构新增床位和公办机构维修改造床位,省级财政将补助50%;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省级财政补助 35%。以上五项,市级财政补助 15%,剩余部分由本级财政匹配。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 50%。
二、项目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按每张4万元一次性补助,可灵活拨付。
(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区内新建的(含通过闲置资产改建)拥有1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建成完工、验收合格、取得设立许可、办理法人登记,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1万元的建设补贴。
(三)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用于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维修改造,设施设备添置等。按每张0.5万补助,可灵活拨付。
(四)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城市社区每个30万元,农村社区每个25万元,用于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
(五)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只能为具有巴中市巴州区户籍且居住在巴中市巴州区域境内的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 “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老人;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购买五助服务,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
(六)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满一个月的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予以补贴。
(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按一年期满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年正常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60天,农村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年正常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00天),各民政服务中心按照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民政局分别给予获得优良、合格的城市日间照料中心2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农村日间照料中心1万元、0.5万元的运营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正常开放时间少于规定天数的不予以补助。
三、补贴的审批与拨付
(一)建设补贴中,公民办养老机构按《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审批,日间照料中心依托每年的民生任务,由乡镇审批、实地查看等办法进行审批,项目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予以拨付。为了加快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期和施工进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预拨一部分、项目完工后结算一部分的方法给予拨付。
(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当年的实际购买需求进行招投标,资金的拨付在招标合同中约定。
(三)运营补贴:每年12月31日前,区民政局对已建成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31日前拨付运营补贴资金。
四、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以省、市补助资金为主,区级财政配套安排相结合,整合资金,统筹安排,重点使用。
(二)专项资金按实施项目、目标任务、承担比例进行安排。
(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五、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宣传,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资金使用情况,属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项目,须在项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统一标识。
(三)养老服务机构违反食品、卫生、消防等相关行业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
(四)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或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