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一)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军人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一)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区教科体局协调安排到部队驻地区域内,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中小学就读。
三、军人子女初中毕业升学
(一)军人子女报考市直属学校,按市教体局制定的高中招生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二)报考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四、军人子女转学、借读办法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区教科体局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五、军人子女高中毕业升学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高等院校招生有关优待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