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3 16:28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从根本上预防涉及校园及师生安全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州府办〔2018149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实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综合改革,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校园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校园、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三)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校园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校园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第三条  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校园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校园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处置体系,着力实现校园安全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备到位、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较好、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使校园真正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管理,区委、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教科体局、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委统战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执法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文广旅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区经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金融办、城区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科体局,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因内部领导变动,需要调整成员人选时,应向区校园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备。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个内设股室作为联络股室,并指定一名股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区校园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和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主要职责

分析全区校园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安全工作重大决策、制度措施和工作规划,部署全区校园安全工作,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落实校园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

1.统筹协调全区校园安全新闻报道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校园安全新闻宣传报道,普及相关安全知识。

2.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督促新闻媒体真实客观报道校园安全,营造良好校园安全舆论环境。

3.配合校园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处置校园安全舆情事件。

4.牵头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印制活动,净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二)区委政法委

1.将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统筹推进专项工作。

2.将“平安校园”创建纳入全区平安建设目标考核范围。

3.定期组织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卫健、文广旅、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校园及周边区域治安环境开展综合治理。

(三)区委统战部

1.建立防范校园传教协作机制,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研判和通报涉及少数民族师生等安全风险,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四)区委编办

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五)区教科体局

1.督促校园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切实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中小校园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将安全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2.督促校园抓好《生命生态安全》省级地方课程教学和巴中市校园安全教育平台应用,将安全知识作为校园管理者、教职员工培训的必要内容。

3.督促校园设立专职安全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配齐安全保卫、宿舍管理等人员,建立安全保卫、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4.督促校园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阻止无关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5.督促校园在校园重要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安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技防装置。

6.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校园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制定风险清单、隐患台账,督促校园及时整改销号,并实行闭环管理。

7.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将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校园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校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区公安分局

1.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等工作。

2.完善校园周边“护学岗”建设,建立并落实学生上放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制度。

3.配合协调完善城区校园门口及周边交通警示标志、人行横道、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4.依法从严打击处理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非法侵入或强行进入校园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处置、严厉打击。

5.对有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教育训诫的制度。

6.对欺暴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等情形,坚决依法惩处。

7.督促校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协助校园定期开展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收缴工作,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法治副校长专题讲座,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和校园警务室建设。

8.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平台共享对接,及时掌握、快速处理校园安全相关问题。

9.加强对区内研学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饮等公共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督促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依法查处运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10.协调、联系、解决交警系统涉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问题。

(七)区应急管理局

1.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范畴进行同步部署、同期考核、同等问责,对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监管。

2.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指导工作,督促校园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及时整改消防隐患,指导校园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3.督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的监管职责。

4.组织、指导校园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

5.对校车安全进行综合监管,指导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6.加强对校园危险化学品、易燃(酒精、煤气等)、易爆(锅炉、压力容器等)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校园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整改。

(八)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

1.指导校园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加强对法治副校长的培训和指导。

2.为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推动依法治校工作。

3.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助做好暂落后青少年的帮教,参与妥善调解校园及周边矛盾纠纷或安全事故的排查调处工作。

4.以案说法,加强案例指导,引导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认识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

(九)区市场监管局

1.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校园、幼托机构食堂、小卖部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督查。

2.依法严把校园及周边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准入,督促落实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3.协助指导各级各类校园、幼托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念,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4.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各级各类校园、幼托机构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健全综合会商处置机制,及时通报和公开处置信息。

5.加强区内研学旅行基地餐饮等方面的监管力度,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对区内文化旅游景区附近的餐饮行业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对校园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建立校园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校园及周边对师生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2.督促、指导校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3.校园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4.严禁在校园周边规划建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使用场所、设施。

(十一)区住建局

1.加强对农村校园报监项目建设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2.督促校园的基本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育场馆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

3.督促建设业主落实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一经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4.加强城区江南区域校园周边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设施建设,确保道路通畅。

5.协助涉校建筑安全问题处理。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

1.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2.加强对校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研学旅行等)临时租用旅客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监管,督促公路水路客运企业及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船舶适航。

3.常态整治在城郊结合部校园和农村校园周边非法运载学生的行为。

(十三)区水利局

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人员对辖区内的河道、水库等水域设立必要的防护、救生设施、防溺水警示标牌并常态开展巡查。

(十四)区卫健局

1.指导校园做好传染病、流行病、突发病防治和宣传工作。

2.指导校园做好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等工作。

3.指导校园建设校内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及医务人员配置。

4.对涉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控疫情、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校园发生和蔓延。

(十五)区文广旅局

1.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整治校园及周边文化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或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把好网吧、KTV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审批关,在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审批网吧、KTV、歌舞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3.配合相关部门审核承接研学旅行活动的旅行社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对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减免场馆、景区、景点门票政策,提供优质旅游服务。

(十六)区执法分局

强化对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秩序、流动无照经营、店外经营、违法建设、乱堆物料、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十七)巴州生态环境局

加强对校园新建工程的环评管理。

(十八)区财政局

按规定将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逐步加大校园安全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

(十九)区经信局

对专用校车是否通过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确认。

(二十)团区委

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加强“两法一例”的普法宣传。

(二十一)区妇联

积极协助校园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二十二)区金融办

强化对涉及校园保险、学生贷款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校园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切实加强校园不良网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

(二十三)城区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1.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辖区校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巡视、排查校园及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上报。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校园及周边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和春、秋学期两次专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析研判全区校园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校园安全风险;安排部署全区校园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听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关于校园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校园安全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校园安全监管问题;研究组织校园安全重大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处置。

第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建立校园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议定(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校园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情况通报制度

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校园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校园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主要通报校园安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事项落实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校园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校园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校园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可通过情况通报会或印发工作简报予以通报。

第十条  应急联动制度

加强校园安全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舆情监测机制,有效处置突发校园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危害。各成员单位要无条件服从和参与校园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定期发布与专题发布相结合的校园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校园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发布校园安全信息,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发布涉及全局性的校园安全状况信息。阶段性、突发性一般校园安全信息发布由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发布。校园安全信息发布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论证,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制度

将落实校园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和校园的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区目督办、区安委办、区教科体局要加大督导和督查力度,对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校园,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