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局关于《巴州区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项学校食堂
管理机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3 15:31信息来源:巴州区教育科技局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局

关于《巴州区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准入与退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项学校食堂

管理机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特制定《巴州区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准入与推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项学校食堂管理机制,现予以公告,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41041700时,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919943030@qq.com

2.邮递信件:巴中市巴州区张思训街25号;

3.电话:0827-5224086

 

附件:1.巴州区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材

四统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巴州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巴州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巴州区教育科技局

202493

附件1

 

巴州区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巴州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指学校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并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承包或委托经营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

二、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资质齐全,社会信誉良好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从业人员。

(二)有良好的从业信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近3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三)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

(四)食堂专职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效期内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五)按规定购买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进入学校的食堂经营单位应了解中小学食堂管理要求,有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小学校食堂公益性、非利性原则。

(七)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考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食堂经营准入程序

(一)学校食堂采用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报区教育教育局同意

(二)学校食堂采取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应当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意见,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应采取招投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确定,招投标活动可由学校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参加学校食堂经营单位招投标项目餐饮服务企业或餐饮管理企业除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本办法关于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五)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区教育科技局全程监督。

(六)学校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七)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对有虚假投标、联串标、围标等行为的企业取消竞标资格。

四、食堂经营准入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性、公益性、安全性和非利性原则,学校是食堂的责任主体,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应明确职能部门并派专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把卫生关。食堂经营单位所经营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把质量关。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质量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取消准入资格

(四)食材采购管理。全面落实大宗食材公开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食堂所需食材采购由学校主导,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承包或委托经营单位负责人、校级班子成员、工会干部、中层干部、财务人员、教师代表等。食材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及其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按照《巴州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五)食堂经营单位所经营学校食堂的饭菜价格、质量、卫生、服务等由学校负责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要督促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发生事故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对于已进入学校经营食堂未进行招标准入的有条件的学校应与承包或委托经营单位协商,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应在合同到期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或委托经营单位,在未解除合同前,学校要强化监督管理。招标准入的经营单位,要自觉服从教育、卫生和市场监管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注重科学营养配餐。切实做到让学校师生满意,让学生家长放心。

(七)财务管理

1.为保证学校食堂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再收取承包费或国有资产增值费。学校应加强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餐费管理,学生餐费由学校按代收费管理,学校要强化食堂成本核算,保证就餐师生利益。

2.学生在食堂就餐消费应全部使用刷卡系统,不得现金交易,学校安排专门人员分别负责充值系统和刷卡终端管理,学生充卡费用由学校存入在区教育经管中心开设的专户。中选服务单位按月凭食堂出入库明细及汇总与学校刷卡终端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后,凭合法手续由区教育经管中心支付到中选企业对公账户。

(八)登记备案机制。学校食堂经营单位经公开招标确定后,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经营企业退出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集体用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或食品加工间、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对供餐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供餐:

(一)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准入后不具备经营条件或不从学校管理,师生满意度不高,屡次出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四)在合同期内经营期间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加工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满意度低于80%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满意度低于60%的;

(七)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八)拒不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

(九)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附件2

 

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材四统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和《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9128号)有关规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材由区教科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实行四统一(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管理。为保障有关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大采购过程中质量、价格等监管力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确保采购价廉、质优、安全的食品原(辅)材料,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的监督管理,使学生吃上安全、优质、等值的食品。

二、实施原则

公开招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保障、价格统一、送货到校、服务基层

三、实施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村级教学点)。

四、食材类别

营养改善计划所需全品类食材主要种类为大米、菜籽油、生鲜肉类(以生鲜猪肉为主)、生鲜鸡蛋、生鲜蔬菜、初加工干杂及预包装调味品等。

五、资金来源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及学生自付伙食费(专项补助资金每生每天5元、学生自付费1元)。

六、价格确定

(一)大米、菜籽油和生鲜鸡蛋实行固定价格,合同期内不再调整,按实际食用数量进行结算。

(二)生鲜肉类、生鲜蔬菜实行浮动价格,合同期内分月调整,按实际食用数量结算。

(三)初加工干杂及调味品,实行浮动价格,合同期内分学期调整,按实际食用数量结算。

(四)上述货款已包括食材交付使用之前所有各项费用(含税),无需另向中标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七、资金管理

(一)货款计算

每月实际食用数量×结算执行单价×中标结算率=每月应结算货款,结算执行单价及中标结算率按照每年采购合同确定。

(二)货款支付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支付的原则,每月末由学校统计学生食用的数量与金额,与供货商核实无误后,经区学生营养办审核汇总,次月内由供货商凭合法有效发票及有关资料到区教育科技局和区教育经管中心完成支付。

1.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膳食补助资金由区教育科技局直接支付给食材供货商。

2.师生自付伙食费用。师生自付伙食费由学校根据实际就餐人次和餐标据实收取,存入区教育经管中心学校食堂账户,并支付给食材供货商。

八、过程管理

(一)确定食谱

1.基本原则。按照营养、健康、吃饱不浪费的原则,以每餐6元为基本标准:每餐每生大米110克;肉蛋类80克左右;菜籽油30克;蔬菜200克左右;葱、姜、蒜、盐、酱油、鸡精等调味品实行货币化测算,每生每餐按0.2元的标准计算。

2.动态管理。按照总量平衡,分月测算,学期清算的原则,根据价格对每餐食谱中生鲜肉类和蔬菜数量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数量

按照每餐食谱,根据学生实际就餐人数乘以各类食材每餐实际食用数量计算当天各校所需食材数量。

1.区学生营养办参照《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指导食谱》统一制定每周午餐带量食谱,根据学校每天就餐学生数,给中标供货商下达配送食材的品名和数量,学校按照中标供货商配送清单据实验收入库,并签字确认。

2.学校要据实填报就餐人次,不得虚报就餐次数,冒领中央补助资金、多收学生自付费用。

3.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纳入营养餐账务管理。

4.因学生外出活动、游学等不在学校就餐的,学校需提前2天向区学生营养办报告,并同时通知供货企业调整供货数量。

5.食堂已备好餐后,个别学生临时请假缺席未食用营养餐的,按食材损耗处置。

6.学校要做好学生数据的统计、请假、外出活动等佐证资料收集并及时归档。

(三)食材配送

1.生鲜肉类和生鲜蔬菜。供货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带量食谱所需测算每餐所需各类生鲜食材的数量,在每个供餐日上午6点到9点时之间,根据烹饪需求将检验检疫合格的生鲜肉类和蔬菜加工后为净菜后采用保鲜专用车辆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学校食堂。

1)净肉类是指加工为半成品的片、丝、块、末及肉类制品,肉类必须去头颈部、四肢、尾巴、板油、生殖器、内脏、三腺(甲状腺、肾上腺、淋巴腺)等后再进行初加工。

2)净菜是指加工为半成品的片、丝、块可以直接烹饪的叶菜类、根茎类、瓜类与茄果类、鲜豆类、菌类(不含野生菌)等食材,不可切分的蔬菜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形条规格符合要求。

2.大米和菜籽油。供货商供货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品种、数量、地点及具体时间等要求,每两周配送一次,在每个配送周期的前一天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学校食堂。中标人要科学配送、周密计划,确保不缺供、断供,学期结束时学校不得有库存。

3.初加工干杂及调味品。每周配送一次,因初加工干杂及调味品类别多,需求数量少,项目学校需求不统一,本项目采用货币化方式核算到每个学生,具体数量和类别由学校提供给供货商。供货商在每个配送周期根据项目实施学校提供的具体类别及数量在前一天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学校食堂。

4.生鲜鸡蛋。供货商根据食谱需求在供餐的当天,上午6点到9点之间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学校食堂。

5.供货商在配送产品时应使用专用包装袋(框)分校包装,不允许进行第二次分装,采取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配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雨、防晒,防止与其他有害物品接触,每次配送后车辆须清洗并消毒。

6.供货商按照供餐学校分布情况、食材配送时间制定完整的配送方案,每条配送线路至少配备2名人员(含驾驶员)。配送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着装统一、无犯罪记录、心理健康,且持有效健康证。

7.供货商必须承担配送过程及返程中发生的全部安全责任,并为所有配送人员(含驾驶员)购买每人赔付额度不少于6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供货商配送人员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供货商全部承担。

(四)食材验收

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材验收制度,设置入库员(验收、保管)、出库员、监督员(膳食委员会代表),做到职责分离、相互监督。严格实行专人验收、专人保管、专人出库、定期轮换岗位等互相监督、牵制制度,膳食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能。各学校在食材出入口、库房设置摄像头,食材入库、出库均应实现视频监督。

1.数量验收。根据食用营养餐的人数和执行食谱对配送食材数量、类别进行验收。

2.质量验收

1)大米。供货商配送的产品大米为一级大米(籼米),品质须达到或优于GB/T 1354-2018质量标准,采用编织袋袋装,不超过25千克/袋,包装要坚固结实,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均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注明产品名称、品牌、规格、等级,有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包装不得有破损、污染、胀包等问题。产品在送达指定学校时剩余质保期不得少于质保期的三分之二

2)生鲜肉类。供货商配送的鲜猪肉须符合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鲜、冻猪肉及猪副食品(GB/T 9959.1-2019)、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2-2008)、鲜、冻猪肉及猪副食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 9959.3-201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4部分:猪副产品(GB/T 9959.4-2019)标准;其他肉类达到或优于现行国家质量准中标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如感官性状异常、包装有破损、污染的,必须立即退货不予接收。配送到校的时间不得超过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上标明时间的24小时

3生鲜蔬菜。供货商配送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达到或优于GB 2762-2022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具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禁止供应和加工《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高风险食品。

4生鲜鸡蛋。供货商配送的生鲜鸡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且达到或优于GB 2749-2015NY/T 754-2021标准,每枚净重不少于50克。鸡蛋夏季超过生产日期10天、春秋冬季超过15天,有粘壳、散黄等现象的学校有权且必须要求供货商无条件及时调换为合格产品

5)菜籽油。供货商配送的菜籽油为一级压榨非转基因菜籽油,品质达到或优于GB/T 1536-2021质量标准,外包装材料均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PET材质定型一次性独立包装每桶不超过12.5L。产品包装坚固结实,完好严密,封口严密无油迹等渗漏现象,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17374-2008要求的塑料桶定型包装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食品标签,包装有破损、污染的,学校有权且必须要求乙方无条件及时调换为合格产品。产品在送达指定学校时剩余质保期不得少于质保期的三分之二。

6初加工干杂及预包装调味品。供货商配送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酱油、醋、鸡精、味精、花椒面、胡椒面、辣椒面、豆瓣酱。产品有过期(含违法涂改生产日期)、破包、漏包、胀包、坏包、包装污染(有霉斑、虫咬等现象)、产品内有异物、产品有异味等质量问题的散装调味品有发霉、腐败现象的,学校有权且必须要求供货商无条件及时调换为合格产品。产品在送达指定学校时剩余质保期不得少于质保期的三分之二

3.索票索证。各学校要必须坚持索票索证制度,必须索取批次食材检验检疫报告,生鲜猪肉需同时提供肉品检验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需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

4.建立台账

1)中标供货商的食材经验收合格后,学校要在配送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按照区教育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的规定规范建立入库台账。

2)中标供货商的食材因数量、质量、票证出现问题,学校不得接收。各学校要对拒收的食材做好详细的现场记录,同时与中标供货商现场代表签署备忘录。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食材的有效证据。

(五)食材存放

1.营养改善计划食材实行单独存放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学校要对营养餐食材(含同餐的陪餐人员、教师、非义务教育学生就餐所需食材)与非营养餐食材设置醒目标识分开存放。

2.供货商须在合同签订45天内设立满足现有学生就餐需求的净菜加工配送中心

1)净菜加工配送中心必须设在巴州区境内,须具备净菜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磨皮机、选检输送机、提升机、切丁机、脱水机等设备)、检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农药残留检测仪、食用油品质检测仪、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恒温荧光检测仪、ATP荧光检测仪等设备),并有足够的冷藏运输车辆,具备配电房、视频监控室、微生物培养室、食品留样室、蔬菜加工区(分拣间、清洗间、切配间、消毒室)及包装区、肉类加工区及包装区、禽类加工区及包装区等功能室,配备现代化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

2)中标人必须在净菜加工配送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食材加工和配送环节全程监控,逐步与学校食堂监控联网,实现区教育科技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视频远程监控。

3.供货商须指导学校设置防鼠、防尘、防蝇、防潮、通风设施,货柜、储缸齐全,塑料容器应为无色食用塑料容器的专用库房。食品存放时注意分类分库存放,如:主副食分开分库存放;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性质将食品分类、分架存放;散装食品及原材料储存容器加盖,有明显标志,有一定间距,隔墙离地10厘米以上,不得与带有气味或异味的食品,如熏肉、臭豆腐及其他有气味的食品混放;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存放。货架上贴挂标签,注明品名、供货单位、进货单位、进货日期等。经常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或其他感官异常食品及原材料时应及时处理,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

(六)出库管理

1.生鲜肉类及新鲜蔬菜(含鸡蛋),每天据实出库不得有库存。

2.酱油、醋、花椒、食用盐、鸡精等调味品和干杂,按照每生每餐0.2元的标准计算每天出库数量,结余用于下月使用。

3.大米、菜籽油,根据实际食用情况,在每月结账截止日期(含)对食材进行盘存,结余用于下月使用。

4.各学校要按照区教育科技局和市场监管局的规定规范建立出库台账。

九、食品安全

(一)供货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学生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时,供货商必须立即安排专人到学校妥善处置,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中标供货商承担所有政治、经济、法律责任。

(二)供货商在合同期内对项目实施学校的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管员及食堂从业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含营养健康知识、食品操作加工技能和食品安全知识。

(三)供货商必须购买中标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购买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十、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全区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发改、审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区教育科技局(区学生营养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督查考核

1.书面测评。区学生营养办会同相关部门每对中标供货商的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进行书面评价,如因中标供货商服务不到位,出现三次及以上投诉,经调查属实或满意度测评未达到90%以上的,责令供货商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解除供应合同。

2.现场考核。区学生营养办会同相关部门到中标供货商仓库、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生产工艺、卫生条件及措施,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抽检考核,考核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解除供货合同。

(三)经费保障

为保障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工作顺利实施,按照规定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按就餐人数与食堂工人1001的比例配备食堂工人,并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目标。

(四)部门协作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扎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向学生提供安全优质等值的食品食材。

十一、其他

办法实施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非营养餐食材采购照本意见由四统一中标供货商配送;城区学校和幼儿园所需食材采购可参照本办法四统一中标供货商配送,也可参照本办法关于食材价格、质量标准等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食材供货企业。

办法202491实施,原《巴州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材四统一实施意见》2020819日印发)同时废止。

 

 

 

 

 

 

 

 

 

 

 

 

 

巴州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DB51/T 2187-202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州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开办的食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通过食堂五化标准建设,逐步实现食堂布局设计科学化、食堂管理制度化、食材采购规范化、过程管理台账化、日常监管常态化,全面提高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食堂育人功能,加强学生食堂文化建设,规范学生就餐行为,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是本校食堂管理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应当经区教育科技局同意。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照必须齐全。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食堂可采取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采用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当报经区教科局同意,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承担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十条 责任体系建设。学校应设立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二)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全权处置学校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宜,承担下列职责。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食材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全过程控制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督促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食堂管理各关键环节实行台账管理,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定期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学校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学校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二)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开展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问题台账,及时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

(一)学校应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

(二)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三条 建立陪餐制度。

(一)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主要负责人在校期间每周至少陪餐一次。

(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改进

(三)因给学生打饭分餐、管理就餐秩序以及餐后代管学生安全纪律等工作需要而在校就餐教师的餐费,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每班不超过2人。其他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并自付餐费

第十四条 科学营养供餐。学校应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并根据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学校应当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检查、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七条 建立民主监督机制。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学校应制定完善学生家长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及监督纪律和要求等内容,每学期组织家长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学校应对食堂管理各关键环节实行台账管理,建立食品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的全方位追溯体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不足的应采取使用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向社会聘用。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心理健康无精神病史;具备相关岗位业务知识技能;首次被聘工人男性年龄原则上18岁以上55岁以下,女性原则上18岁以上50岁以下。

(二)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食品经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学校应定期邀请相关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等内容培训,并将相应资料存档;学校食堂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四)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五)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 食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鸡蛋、牛奶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和学生课间加餐所需水果及点心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的形式按年度或学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材由区教科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实行四统一管理,农村学校食堂非营养餐所需食材同步纳入四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食材储存

第二十六条 设置专门库房。学校食堂应根据食材类别设置食品储存库房,主食和副食、食材和非食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储菜间应设置在原料入口区连接初加工间。

第二十七条 冷藏设施。学校食堂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冰箱(柜)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冰箱(柜)有温度显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1000学生以上)的学校,应由两个及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劣质、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三十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第三十二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2.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因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而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名列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向学生售卖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鲜榨果蔬汁;

(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发青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禁止向学生出售海鲜类食品。

(五)禁止加工制作以野生动物肉品为原材料的食品。

第三十五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六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及时处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五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九条 食堂就餐场所应当具备下条件:

(一)餐厅面积按就餐人数建设≥0.5/人,必须设在室内。

(二)具备效的防蝇设施,门宜设空气幕。

(三)配备能满足学生就餐需要的餐桌、凳。学校食堂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按最大就餐人数501设置水龙头。

(四)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售饭间。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长承受力、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区教科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就餐场所管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四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五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四十六条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公办学校由区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采用对外承包或委托方式经营食堂的公办学校餐费应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代收费管理。民办学校收取的伙食费应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四十九条 学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自愿入伙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不得将学校的小卖部收入及其他非食堂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不得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学生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收费管理。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月末按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确认食堂收入,实行按时(周、月或学期)结算,多退少补。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央专项资金收入由区财政局区教科局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五十条 食堂支出包括食材成本、食材加工成本和人工成本

食材成本指米、面、油、肉类、蔬菜、干货、调味品和其他食材成本。

食材加工成本指水、电、气等其他燃料成本。

人工成本指食堂工人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障支出。

工人工资标准不低于巴中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食堂工人数量按照《四川省示范性标准化学生食堂评估暂行标准》关于从业人员与就餐人数比不得高于160-1100的标准执行(只提供午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人数原则上按照1100比例配备)。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因义务教育住校生早晚就餐增加的工作量,原则上按照食堂工人与就餐学生人数1100的比例增配工人,经费纳入成本核算。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餐不得计算食材成本以外的任何支出,所需人工成本由财政保障,水、电、气等燃料成本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学生自付伙食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支付的原则,分别由区教科局和区教育管中心直接支付给供货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食堂少量经费结余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挪用、私分,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食堂设备购置维修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并存档备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教育科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建立评价考核制度,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建立局机关股室单位联动机制。

(一)区学校后勤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把学校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局财务股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区教育经管中心负责为学校食堂建立专账,规范收支经费,实行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学校食堂财务状况。

(三)局德艺卫股负责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配合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四)局监审股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资金使用不合规的学校(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局法规(审批)股负责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供餐管理,将食品安全作为重点考核指标纳入民办幼儿园年检考评。

(六)局安全股负责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七)局项目股负责将学校食堂建设纳入教科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推进全区学校食堂五化建设

(八)区教育督导室负责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对重点督导内容监督检查

(九)学区教育督导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把学校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其他局相关股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书记、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食堂资金;

(三)将膳食经费用于购置、维修学校食堂大型设备等;

(四)克扣学生伙食、贪污、侵占膳食经费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办法未尽事宜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州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食材采购行为,强化学校食堂食材质量管理,有效降低学校学生伙食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巴州区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学校食堂经营形式分类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有实力、信誉度高的供货企业,保证食材质量,让学生吃上优质等值食材,把好学校食品安全关,实现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目标。

二、实施类型

根据食堂经营形式全区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分为城区公办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城区公办学校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食堂、承担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等四种类型。

三、组织形式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蔬菜、调味品、鸡蛋、牛奶等大宗食及原辅材料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的形式按年度或学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城区公办学校自主经营食堂食材采购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额度小于30万元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材由区教科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实行四统一管理,承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非营养餐所需食材同步纳入四统一管理

(三)城区公办学校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由承包人或委托人依照本规范在学校监督下确定有资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供货商。

(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食堂依照本规范由学校自主确定有资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供货商。

四、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校级班子成员、工会干部、中层干部、财务人员、教师代表等。食材采购工作组是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及其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五、制定方案

为保证食材质量,降低食材成本,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根据因校制宜、灵活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学校食材采购方案。

(一)方案拟定。学校应在广泛征求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拟定采购方案。

(二)方案内容。采购方案必须包含供货商资格条件、采购额度和价格、食材类别和质量、商务要求、评审方式、履约验收要求、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供货商资格条件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并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方案应明确具体可行的定价机制,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区学校后勤中心发布的指导价格;食材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材采购项目确定的标准,其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拟定。

(三)方案审批。学校按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确定并经区学校后勤中心审核形成方案,报区教育科技局同意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内学校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依法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实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的项目可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七、实施流程

(一)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流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邀请局监审股和区学校后勤中心等进行现场监督。

(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1.发布公告。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在区教育科技局微信公众号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在区教育科技局微信公众号公示的同时还应在其它合法网站公示。其主要内容为: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对供商的资质要求及必须提供的佐证材料;获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报名截止时间等

2.组织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的项目根据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文件,按照有关要求和相应程序组织评审

1)现场监督。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过程应邀请局监审股和区学校后勤中心等进行现场监督。

2)现场评审。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应根据采购方案随机在全系统内抽取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参与评审工作,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方式由业主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学校食材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担任评委,评审过程应在有视频监控的场所实施。

3.评审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报告应在区教育科技局微信公众号公示或其他合法网站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中选通知书。

4.签订合同。学校应根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含供货价格的确定、质量、安全、服务、责任、支持国家相关政策等。

(三)资料归档。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过程中所形成的软件资料必须专人妥善保存。资料整理要规范,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资料包括:工作方案、对外发布的公告、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应答文件、确定供商过程资料、供货合同、供商相关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送人员健康证、产品检验报告等)、供商的服务承诺等。未中选供商的有关资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

八、退出机制

学校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供货商的监督管理供货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应立即终止合同3年内不得参加区内学校大宗食材供活动。

(一)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师生满意度不高,屡次出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食用供货商配送的食材引起的食物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加工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出现降低食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货品牌等情况,或在供货服务评议中满意度低于80%,经约谈警告,仍不改正,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满意度低于60%的;

(七)拒不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

(八)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九、纪律与监督

(一)学校食材采购活动必须依法依规阳光操作,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公开透明,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工作制度,严禁暗箱操作。

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不得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商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及与采购无关的其它商品、服务。

4.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应答文件中。

5.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与供商有亲属、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商有亲属、利益关系的,可提请回避。

6.学校财务人员要坚持财务管理制度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报告并拒付货款。

(二)学校食材采购工作接受区教育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学校食材采购工作组对包括供商的确定、原材料质量、价格、供商的服务等事项负责,行使质疑权、建议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下列情况属于采购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纪不宜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供货商的;

4.向应答人透露其他供货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货商好处,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

6.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不按时归档备案的;

7.将采购资料损坏、丢失的;

8.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