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自然资规发〔2024〕1号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
巴 中 市 巴 州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巴州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激励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州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激励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巴州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激励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55号)精神,结合省、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激励考核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专职监测员和群众防灾减灾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促进基层单位、个人切实履行监测预警职责,扎实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全面提高群测群防工作效率,有效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具体内容
(一)激励方面
1.基层单位、专职监测员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灾办)予以通报表扬:
(1)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征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连续十年没有发生因灾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对及时发现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中型(含)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的个人,经驻守督导单位核实为中型的奖励300元,核实为大型的奖励500元,核实为特大型的奖励1000元。
3.对在成功应对地质灾害灾(险)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1)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监测员或干部群众3万元。
(2)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监测员或干部群众2万元。
(3)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的,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监测员或干部群众1.5万元。
(4)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监测员或干部群众1万元。
(5)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3人以下的,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监测员或干部群众0.5万元。
(二)考核方面
1.基层单位、专职监测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地灾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1)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
(2)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未履行巡查、监测职责;
(4)省、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电话抽查监测员时,发现擅离职守、职责不清或正常情况下通讯不畅通;
(5)连续三次(或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协议并取消监测资格。
2.对履职尽责不力,在省、市抽查中被通报的专职监测员,根据省、市通报情况并结合区地灾办值班室抽查情况,按以下标准惩扣专职监测补助经费,并通报至当地政府。
(1)未按要求对隐患点做监测记录或监测记录不全、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发补助经费100元。
(2)主汛期电话停机、关机或无人接听一次扣补助经费50元,3次电话停、关机取消监测人员资格。
(3)日常巡查不到位或未运用群测群防APP开展巡查和防灾工作的,一次扣补助经费50元。
(4)因监测员工作不实、履职不到位而导致地质灾害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扣减当年补助经费1000元,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运用激励考核机制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不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高全体防灾减灾人员的履职能力以及广大干部群众识灾、防灾和避灾能力。
(二)严格认定程序。通报表扬和成功避险案例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申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案例及成功避险人数进行实地核实后予以认定。成功避险案例应在24小时内将事例材料及影像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隐患或险情发现并主动报告的情形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结合实际认定。通报批评和资金扣减以省、市通报文件和市、区地灾办抽查、巡查、检查记录为依据。
(三)强化资金保障。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要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群测群防专职监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后扣减资金要继续用于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