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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州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18 11:49 来源: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作者:bzqczj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根据《巴中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巴财农〔2019〕2 号)有关要求,巴州区财政局制定了《巴州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巴州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69 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扶贫协作成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开发〔2019〕13 号)、《四川省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川协作支援〔2019〕2 号)、《丽水市巴中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巴财农〔2019〕71 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文件精神。结合巴州区与松阳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由浙江省松阳县本级共同协商达成的政府性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帮受双方”)。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帮扶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帮扶项目以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国省重点任务要求及《浙江省丽水市

四川省巴中市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依据,由我区与松阳县充分沟通协商后确定。

  第四条 帮扶资金要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短板弱项,聚焦县区基层,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重点用于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干部人才交流培训、携手奔小康,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等符合国家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要求的项目。坚持扶贫资金使用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精准识别贫困人户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人户脱贫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在帮扶期内实施一批“订单式”“量身定做式”援建项目,切实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五条 帮扶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多种投资方式。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 我区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上报四川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四川省相关规划统筹衔接后,送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八条 帮受双方按照提高规划科学性、严肃性要求,做好干部轮换后跨干部批次项目实施的衔接协调,确保规划的连续性、有序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松阳县援巴前方工作机构会同我区依据框架协议要求,研究提出年度计划方案,在帮扶方帮扶资金到位 15 个工作日内,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并报帮扶方主管部门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年度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受益贫困人口等内容。帮扶资金可与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整合使用,应在年度计划中明确各渠道资金额度、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严格按照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帮扶项目应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完成前期工作、达到开工条件,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并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帮扶项目由我区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项目实施绿色通道,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 帮扶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全部或部分由帮扶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严格按国家、省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未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但达到比选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应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依法依规公开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帮扶资金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定期统计,及时掌握和分析帮扶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如有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由援巴前方工作机构会同我区提出使用计划建议,并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帮扶计划。

第十八条 帮受双方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拨付和监管职能,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松阳县援巴前方工作机构可跟踪监督,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帮受双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移交完整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同时报送援巴前方工作机构存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帮受双方共同对扶贫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每年共同组织发展改革、扶贫开发、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上一年度帮扶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帮受双方协商确定审计机构和审计方式,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及资金,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报巴中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帮受双方按照国务院扶贫办东西部扶贫协作成效评价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帮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形成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全面评估项目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不足,并强化评价和考核结果应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帮扶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工作机制保障、责任分工落实、项目质量效益、深化合作成效,以及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帮受双方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决策、审批、建设、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帮受双方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进展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受帮扶县区每月1日前向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帮扶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受帮扶县区应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权责分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帮扶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巴州区财政局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巴区财农〔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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