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巴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合并、上市、分立、解散、破产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资产评估、转让、处置,变更主营业务、章程制定和修改,对外担保、出借资金、进行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公司工资总额预算、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薪酬制度、中层及以上人员任免、人员招聘方案、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战略管理事项、重大突发事项、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涉诉或涉仲案件、董监两会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管理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须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三)坚持及时准确原则。
第二章 分级审批管理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报区国资局审批事项: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重组、合并、上市、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改革事项;
(二)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五)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融资;
(六)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年度重大投资计划,计划内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计划外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200万元以上;
(七)区属国有企业设立新的子企业;
(八)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决算;
(九)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方案、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方案;
(十)区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工资总额、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实施方案,中层及以上人员、财务出纳等关键岗位人员出国出境等重大事项;
(十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等)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购置和处置情况,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区属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章程制定和修改;
(十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购买服务(除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购买服务外),支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资助或赞助单笔达2万元以上的;
(十五)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旗下子企业应报母公司审批事项:
(一)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
(三)子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选聘、解聘、调整;
(四)子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决算;
上述审批事项中,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分级备案管理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报区国资局备案事项:
(一)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三)区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出租结果;
(四)区属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因城市规划建设被征收或因其他原因使资产现状、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其征收补偿结果及资产变动情况;
(五)区属国有企业月、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运行情况报告;
(六)区属国有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被有关机关或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八)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紧急事项;
(九)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人员解聘、调整情况;
(十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施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发包,涉及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十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年度重大投资计划,计划内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500万元以内,计划外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50-200万元以内;
(十三)区政府、区国资局批准事项的执行(实施)结果情况;
(十四)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旗下子企业应报一级公司备案事项:
(一)子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子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年度工作报告;子企业监事会(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三)子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四)子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出租结果;
(五)子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因城市规划建设被征收或因其他原因使资产现状、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其征收补偿结果及资产变动情况;
(六)子企业月、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运行情况报告;
(七)子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中,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审批及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区国资局或母公司。上报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上报审批或备案事项应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书面请示(报告);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有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区国资局报告;子企业审批事项经母公司初审后,由母公司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三条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审批事项中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应由出资人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提前20个工作日向出资人报告,并按出资人批示发表意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上报审批事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合理性审核,按下列规定和时间办理:
(一)企业上报审批事项,由区国资局相关业务股室提出初步意见,送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企业;
(二)企业上报审批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并自收到区政府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公司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企业备案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报区国资局或母公司。
第十四条 区国资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有参股公司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备案事项中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紧急事项,须及时电话报告区国资局,最晚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并随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情况等,事后3日内补报书面报告。对其余备案事项,企业须在作出决策或事项办理结果7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上报备案事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合规性审核。企业上报备案事项,由区国资局相关业务股室提出初步意见,送分管领导研究决定;涉及较大备案事项,在征求局长意见后决定。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合规的备案事项,企业应按照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按照《巴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巴区委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报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国资局每年度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关于印发<巴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区国资〔2021〕149号)规定追究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二)未按出资人批复意见执行;
(三)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
(四)在报告中谎报、迟报重要情况;
(五)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2021年区国资局印发的《巴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巴区国资〔2021〕7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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