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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户口迁移审批办事指南

2020-12-10 17:39

一、适用范围

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

二、设定依据

(一)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3《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二条:〔户籍迁移政策〕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成都市实行单独的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入户条件和迁移登记办法由成都市自行制定。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遵从自治州、自治县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依据

1《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二条:〔户籍迁移政策〕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成都市实行单独的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入户条件和迁移登记办法由成都市自行制定。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遵从自治州、自治县的相关规定。

2《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四条:〔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 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 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 未成年子女随迁。

3《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三条 :〔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夫妻之间的迁移。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4《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七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6《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八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毕业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7《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五条 :〔务工经商迁移〕在省内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8《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合法有效。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

出具部门

备注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验原件,交复印件,A411复印。

 

需验原件,交复印件,A411复印

2

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入户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验原件,A411大小正反双面复印。

房管局

需验原件,A411大小正反双面复印

3

结婚证(夫妻投靠入户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验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份。

民政局

验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提供)

材料种类:收原件。落款处盖出具单位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验收原件。

原户籍公安机关

验收原件

5

录取新生名册(新生录取迁入提供)

材料种类:收原件。逐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各大中专院校

6

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迁出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份。

各大中专院校

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

7

户口迁移证(大中专学生毕业入户或已在原籍地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又不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提供)

材料种类:收原件。骑缝章、出具单位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核查收取原件。

 

需核查收取原件

8

报到证(高校毕业生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份。

各大专院校

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

9

毕业证(高校毕业生入户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份。

各大专院校

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

10

接收单位证明(高校毕业生入户提供)

材料种类:收原件。出具单位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验收原件。

接收单位

需验收原件

11

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务工经商入户申请人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份。

 

需验原件,交A411大小复印件1

12

学校证明(在校生入户提供)

材料种类:收原件。出具单位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验收原件。

各大专院校

需验收原件

13

集体户首页(入人才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需验原件,交11大小复印件1份。

 

需验原件,交11大小复印件1

14

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由各市(州)具体规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由各市(州)具体规定

15

准迁证(需要办理户口迁移证的申请人提供)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原件。骑缝章、签发机关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准迁证应符合公安部的规定要求。

 

准迁证应符合公安部的规定要求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受理区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公安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受理区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公安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当即发给户口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现场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受理区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办理总时限:0个工作日

(一)法定时限: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户口簿》

九、数量限制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全程网办),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十二、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巴州区公安分局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200150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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