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巴州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巴州司发﹝2024﹞2号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区法律援助中心、江南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巴中市司法局 巴中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公证补贴、翻译费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信访案件和党委政府交办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案件实行包干支付,其标准为:
1.在本市内不跨县(区)办案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300元,审判阶段每件12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500元;
2.在本市内跨县(区)办案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5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600元,审判阶段每件1500元。
(二)特殊情形办案补贴标准
1.承办两人(含)以上针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或被告相同的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群体案件,如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不超过相应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
2.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30%支付补贴;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调解或和解、阅卷、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三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70%支付补贴;已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
3.群体案件、集团诉讼等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办理时间长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办案成本明显超过相应案件补贴最高标准的,或者遇上述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报经司法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酌情处理。
(三)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1.公证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确需公证援助的,本辖区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受援人的公证费。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公证费,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每个公证事项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机构。
2.翻译费补贴。承办涉及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按照每件案件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3.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职人员,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报销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翻译费等直接费用,不支付补贴。
三、不予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情形
(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指派、认可的;
(二)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转为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终止承办的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四)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超过结案时间一年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的,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四、报销流程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并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结案卷宗应当符合司法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的规定。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单》,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司法局计财装备股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或者报销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法律援助机构要坚持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与服务质量挂钩,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法律援助人员要增强案件质量责任意识,忠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法律援助办理及归档工作。
(二)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时适用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支付补贴。
(三)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补贴信息公开监督,及时全面公开法律援助补贴使用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