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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州区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8-26 11:40 来源: 巴州区司法局

巴州区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

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深化治理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的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规范引导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秩序和社会形象,保障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中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本规定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行为规范,注册在巴州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遵守本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人员年度审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是指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存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律师与仲裁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之间交往中具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为规范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坚守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与司法人员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监督、平等交流的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诉讼程序规定,依法表达对案件的意见建议提交相关证据和代理或辩护意见配合、支持司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

 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发现承办案件司法人员与自己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司法人员没有自行回避的应当主动披露并提出对该司法人员的回避申请。

 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合法合规途径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运用各类媒体等渠道发表损害司法人员声誉、形象甚至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当言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或者按照司法机关指定方式进行。

第十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承办司法人员明示或暗示要求向其利益输送的,应当予以拒绝;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自觉予以抵制;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司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维权。

第三章 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负面清单

第十 律师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受理案件;

(二)请求负责分案的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三)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四)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五)请求司法人员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六)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执行、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七)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

(八)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执行第三人、案外人的财产;

(九)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裁定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

(十)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向司法人员请求代领当事人的案件标的款物;

(十一)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十二)请托司法人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三)利用与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违规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案件办理情况、工作秘密等以不正当方式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

(十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或者在事前或事后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牟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或为了争揽案件在事前或事后给予有关司法人员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要求其介绍案件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十五)案件办理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司法人员;

(十六)向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回报,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七)与司法人员共同受贿;

(十八)利用承办案件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十九)以交易、提供干股、合开公司、合作投资理财、提供金融担保等形式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接受司法人员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理财;

(二十)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司法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安排司法人员参加健身、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出资为司法人员及其亲属装修房屋支付、报销其他各种费用等;

(二十一)邀请司法人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邀请司法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庆典活动;

(二十二)案件办理期间,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代理案件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或者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免费或超低收费办理法律事务;

(二十三)案件办理期间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出借款项、出租出借房屋、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二十四)安排或者介绍安排司法人员的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

(二十五)为司法人员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案件标的;

(二十六)与司法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相互串通,徇私舞弊;

(二十七)代替司法人员撰写裁判文书;

(二十八)与司法人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四章   

第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考评记入诚信档案,考评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优推荐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的区司法局将相关行为报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律师存在涉嫌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规定行为,或者具有本规定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党纪处理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 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禁止律师本人不出面代理而与司法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幕后代理等违规行为,发现所属律师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苗头倾向的应当及时教育和制止。对所属律师疏于监管、对发现的律师违规行为放任不纠或者纵容、袒护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同时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 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人员接触交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 本规定有效期两年,由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解释,20247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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