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安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安办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区安办是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受区安委会直接领导,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条 区安办在区应急局挂牌,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班子其他成员及区委宣传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时进行增补调整。区应急局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的领导负责区安办日常工作,其余各位副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区安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修订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新业态、新产业、新领域等情况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四)负责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提示信息,向区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建议,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协调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考评和安全生产专项巡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综合性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四条 会议制度
区安办主任办公会议。会议由区安办主任或委托有关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为区安办主任、副主任以及议程相关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或由会议召集人结合实际确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部署要求,协调某一领域或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研究提交区安委会审议事项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
(一)按照《巴州区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巴州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巴区委办〔2017〕 149号)《巴州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巴区委办〔2018〕10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每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评。
(二)按照《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巴州安委〔2018〕1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对乡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一)根据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实际,组织开展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或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并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制度
坚持对安全生产风险会商分析,定期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预警信息和风险形势综合分析,做好安全监测预警,为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实行“两书一函”工作制度
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区内外发生相同行业事故的,及时发出《敦促提醒函》,敦促提醒其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压实整改和复查验收责任,确保隐患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对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谎报、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进行约谈提醒。
第九条 定期通报报告制度
以工作通报、信息简报、周报等方式,及时向市安办、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报送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和重要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反映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特色亮点、创新举措等,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按照《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州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巴州安委〔2023〕8号)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办文办会制度
(一)涉及单个行业领域或多个行领域但属于某一项专项(如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工贸、消防、危化和烟花爆竹、执法、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会议,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应急局对应内设机构负责办会。综合性会议(如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等)由负责区安办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办会。
(二)上级或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类来文处理,涉及单个行业领域或多个行领域但属于某一项专项(如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工贸、消防、危化和烟花爆竹、执法、事故调查等)文件,按照市、区办理机构对应原则,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应急局对应内设机构负责办理。综合性文件由负责区安办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
区安委会及区安办印发的文件,涉及单个行业领域或多个行领域但属于某一项专项工作的文稿,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督办”的原则,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应急局对应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按程序送审后印发实施和督查督办,并将文件报负责区安办日常工作的机构备案;涉及综合性文稿,由负责区安办日常工作的机构会同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起草,按程序送审后印发实施和督查督办。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之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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