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五不可”
2022-04-26 11:54
一、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二、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