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参保人员生育费用报销政策
一、参保居民
根据《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引产800元、流产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分娩、引产、流产发生并发症时,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参保职工
根据《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巴医保发〔2019〕58号)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生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对财政供养人员,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当在基金支付总额中扣减已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的生育费用。
(一)产前检查费。女职工在合法生育期间正常生育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女职工合法生育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200元;3个月至7个月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300 元;7 个月以上的支付产前检查费400元。
(二)生育医疗费。三级甲等医院:剖宫产5000元,顺产2700元;三级乙等医院:剖宫产4700元,顺产2400元;二级甲等医院:剖宫产4500元,顺产2200元;二级乙等医院:剖宫产4300元,顺产2200元;一级甲等医院:剖宫产4000元,顺产2200元;一级乙等医院:剖宫产3500元,顺产2200元;各乡镇卫生医院:顺产2200元。
(三)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津贴计算天数分别为:顺产98天,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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