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辉镇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光府发〔2023〕12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2015〕10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精神,按照《巴中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结合光辉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光辉镇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巴中市巴州区光辉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光辉镇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依法开展救助。同时按照我镇巡察整改的工作部署,根据《区委第一巡查组巡察光辉镇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光委发〔2023〕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区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坚持科学统筹、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光辉镇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实施意见,规定如下:
一、救助目的与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如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光辉镇辖区全体村(居)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备用金救助对象。一般对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 对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含医保局规定的大病及导致支出增大的慢性病等)、残疾(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成员为重度残疾,影响家庭劳动力)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因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情给予救助。
3.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紧盯边缘户、监测户因家庭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跟踪救助,并适当倾斜救助帮扶,有效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制度效衔。
(三)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以直接到镇人民政府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五、审核审批。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 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可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岗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 申领: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过程资料录入四川省救助管理平台(天府救助通),镇民政岗审核提交应当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六、救助标准
结合救助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及导致生活困难程度,分类确定救助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支出型救助
1、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应结合纳入低保或提高保障标准等方式)。
2、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度残疾、发生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导致家庭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纳入低保救助或提高低保保障标准,不建议采取临时救助方式。
(二)急难型救助
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七、审核审批权限及办理时限
为了及时有效解决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对需“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急难型对象,按照线上线下“即时办”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立即办理,并拨付救助资金,办理时限为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群众突发性、暂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二)明确救助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摸清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救助对象预警台账,对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及时给予救助。严格履行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职责,严格对象审核,精准救助对象,并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救助政策。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管理。一是以属地管理与急难发生地相结合办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二是严格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镇驻村工作组入户调查。镇公服中心审核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录入天府救助通,由区民政局审批后实施救助。三是档案资料完整,临时救助对象档案以“一人一档,救助批次集中归档”的方式进行存档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将会同镇纪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抽查程序性规范及对象是否精准等情况,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等,对政策落实有偏差、程序性不规范、对象不精准的村(居)予以通报整改,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将从严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