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特困供养人员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困供养对象身份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认定时间
2024年8月31日至9月25日
二、复核认定对象
2024年8月在册的全区特困供养对象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巴州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重点复核认定对象
1.残疾等级降低的60周岁以下人员;
2.死亡未及时清退的人员;
3.户籍为区外的;
4.子女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的;
5.失联子女、父母回归家庭的;
6.无儿子(或已死亡)有女儿但外嫁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开展特困供养人员复核认定工作是对我辖区特困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主体责任。
(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精准高效。一是坚决纠正不入户调查、不签订四方协议(已签订的不重复)、不公示等问题,确保特困供养复核过程公开公正;二是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三是各村(社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对象精准、阳光操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督查问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工作经费、优亲厚友以及简化程序“走过场”、形式主义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特困供养金的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