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5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 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底保障工作,结合当前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严格查处低保领域中的“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复核认定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 、复核认定对象
2024年8月在册的全镇城乡低保对象
三、保障对象范围和重点核查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为:一是持有巴州区三江镇城乡户口的常住人口,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整户获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1-1.5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中的重病、重残等困难人员可以获得“单人保”。
重点保障共同生活成员中含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因学人 员、孤困儿童、重症精神病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优抚对 象、服刑人员家人、艾滋病人和失业人员等生活困难家庭,脱贫 户中的困难家庭,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 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中的困难家庭。
(二)重点复核认定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全市低保保 障标准1.5倍的;
2.保障家庭中有财政供养人员、领取社会保险人员、经 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且家庭经 济和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
3.死亡未及时清退低保人员;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 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 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 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拥有非自住且有经营性收入门市及商品房的;
5.家庭人均现金资金(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 24倍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 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7.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 健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已 满18周岁的大专、本科在读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9.低保家庭原在读大中专、本科学生现已毕业的;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 且缴纳大额学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的;
12.在监狱内服刑的;
13.享受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并同时享受低保保障的;符合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未享受相关待遇,纳入低保的;
14.未按程序进行“近亲属人员”备案的;
15.户籍为市外的;
16.违规享受“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的;
17.其他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三)保障标准确定
1.坚持“整户施保、单人入保、分档补差结合”原则。
2.通过入户调查,准确掌握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通过收支算账测算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平均收入。一是低于低保标准线的整户纳入,按补差金额确定保障档次。二是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1.5倍的,单人入保,按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确定保障档次。
3.实施分类调节补助:(一)重特大疾病患者100元/人/月;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元/人/月;(三)就读义务教育及 以下的困境儿童100元/人/月,就读高中(职高、中专)的困境 儿童城市172元/人月、农村380元/人/月,就读大学(含大专)的困境儿童城市292元/人/月、农村500元/人/月。
四 、方法和步骤
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由镇组织镇、村干部按照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资料审查、审核审批、录入系统和发起核对等方法进行并做 好信息长期公示。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3日前)。镇级做好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召 开会议动员,培训业务,吃透政策,掌握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为复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 围。
(二)调查审批阶段(9月4日-9月30日)。一是入户调 查 ,全镇组织低保入户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在册低保保障对象进行100%调查核实。在调查中要收集家庭财产状 况、人员情况(含共同生活成员及非共同生活但具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人员)、家庭收支、就业情况等。调查人员及被调查对象要对调查结果负责,并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二 是全面复核认定,镇级根据入户调查,汇总各村(社区)情况,召开相关会议进行集中复核认定,并在9月30日前将复查变更信息准确录入“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系统。三是信息核对,在复查变更工作开展中,同步开展“天府救助通”系统 “委托书”“授权书”录入,并发起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是公开公示,村(社区)按照复核认定结果进行保障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上报备案,镇将年审结果报告于9月30日前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督查。
四、注意事项
一是不以复核认定工作为借口,向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 何费用。二是向每个参加复核认定家庭宣传低保政策,表达清楚是否符合保障,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保障金额的测算和保障人口, 不符合条件的要讲清取消理由并书面告知。三是“整户保”“单 人保”正确界定,并合理确定保障档次和保障金额,按口径精准施策。四是不以群众集中表决代替民主决策,重入户调查结果, 群众表决可作参考。五是村级协理员要以本次复核认定工作为契 机,充分了解辖区每一户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对保障水平综合判断和提出正确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开展低保复核认定工作是推动我镇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各村(居) 要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以及动态审核清理等工作职责。
(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精准高效。一是坚决纠正不入户调查、不备案、不公示等问题,确保低保复核过程公开公正;二是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三是入户调查表由驻村干部及工作队员两人以上签字,不包含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四是各村(社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张榜公示等工作,确保对象精准、阳光操作。
(三)落实备案制度,力求公开透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 委会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等近亲属、财拨人员家庭申请、 享受低保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镇级存档, 一份村(社区)存档,档案要单独存放,镇级要对备案对象全部进行核查,要确保办理程序规范,办理环节透明,对象评定准确。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入,切实从源 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督查问责。严格执行入户核查、 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长期公示,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 卡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工作经费、优亲厚友以及简化程序“走 过场”、形式主义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 不到位,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补助的工作人员将严肃追责。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口径
2.巴州区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审核表
3.关于2024年度城乡低保年审的公告(参考)
4.“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线索统计表
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
附件1
2024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口径
一 、认定方向
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文件要求,围绕省厅“扩围、增效、防漏、补短”主线,落实市政府“七条措施”,严格按照“按户施保、单人入保、补差分档”的原则进行复核认定。
1.施保原则。一是按户施保,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收支算账 后,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整户纳入保障。二是单人入保,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收支算账后,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将其中身患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收入微薄的残疾人、长期慢性病老人、精神病人、在读高中(职高、中专)、大学的学生(不含义务教育及以下和研究生及以上)纳入保障人口。三是补差分档结合,先通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收支算账,算账后人月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对比,“整户保” 家庭采取补差方式确定保障档次和标准,“单人保”家庭采取分档 确定保障档次和标准,仅适用于B、C、D、E 类。四是高中及以上困境儿童重点保障,其中就读高中(职高、中专)的困境儿童保障标准为960元/月(按孤儿标准的80%),就读大学(含大专)的困境儿童保障标准为1080元/月(按孤儿标准的90%),不分农村城市户籍(保障金额用分类调节金调剂)。
2.人口逻辑。入户调查时,对共同生活家庭人口组成关系要 符合逻辑和实际情况,特别是对非共同生活的赡养人、抚养人、 扶养人的梳理。
3.常住地。指有比较稳定的住处,主要包括本人购买房屋、 随直系亲属长期居住、长期投亲靠友且稳定、长期租房(一年以 上)等。公租房和廉租房暂不做常住地识别。
4.保障辖区。一是对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持多个户口本,可按 常住地辖区户口为低保户主进行申请,需有至少1人为辖区居民, 其他人员属区外户籍人员可按异地救助纳入保障人口,但需提供 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情况证明。二是户籍在我镇的空挂户,常住区外,原则上不强行让其到常住地申请低保,可采取将信息推送至“天府救助通系统”进行经济财产核对以及委托常住地出具入户调查相关情况等方式核实。三是户籍和常住地均为我区的城市户籍人员,按常住地辖区进行保障。四是户籍为我区农村户籍, 常住我区城镇,家庭在农村仍承包有土地,原则上在农村进行保 障。
5.刚性支出。因病、因残、因学和就业等情况造成有刚性支 出,可以适当给予测算支出,不是“全额测算、应算尽算”,需结合家庭情况把握好尺度。
6.入户调查。做好入户调查是低保对象认定最重要的一环, 必须明确“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入户调查不低于2人,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或者委托村、居工作人员完成,但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必须参加。一是填写入户调查表,二是留存入户影像资料,上传系统。三是必须人人见面(没在家的应采取线上方式联系)。四是调查后现场签字。
7. 民主评议。民政部2021年低保审核确认办法,已取消新 增对象的民主评议步骤(公示或者审批过程有异议的必须进行民主评议),重入户调查。本次复核认定,各乡镇、街道,村、居对入户调查结果各进行一次集中评审或者民主评议。
8.责任主体。明确低保工作是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的一项工作,主抓主责均为乡镇、街道,区民政局是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村(社区)是业务配合主体。乡镇(街道)在工作量大时可委托村(社区)为入户调查主体。
9.长期公示。复核认定工作完成,进行户主、享受人口、享 受金额三项内容长期公示制度,公示地点为村、社区政务公示栏, 区民政局将进行长期不定时抽查。
二、总体目标
结合省、市、区对低保工作相关要求,本年度年审着力“促规范、 增效益、保稳定”的目标开展。
(一)规范人员结构、档案管理和程序流程。一是规范人员结构,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有法定义务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这一概念和户口簿中人员区分开来,实事求是。二是规范档案管理, 从户籍情况、人员结构、收入证明(无法开具收入证明需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刚性支出依据、残疾程度、学籍证明、邻里走 访、入户调查表等均要有说服力的佐证,一户一档。三是规范程序运行,会议部署-发布公告-资料收集-入户调查-集体研判 -会议审定-上报乡镇(街道)-系统变更,严格把关,环环相扣,规范运行。
(二)适度提高对象保障水平,确保完成市定目标。按照市政府要求12月底前城市低保人均保障水平不低于390元/人/月, 农村低保人均保障水平不低于245元/人/月。一是在评定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时,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度豁免。二是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加大救助力度。三是准确核算赡抚养金,并适当考虑赡抚养人的供养能力。四是合理测算就业成本、医疗支出、残疾人康复和就学费用等刚性支出。五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在家照护重病、重残等困难人员,未就业的人员可视情豁免。六是靠自给自足在家有种养殖业的可视情部分豁免,并扣减种养殖成本。七是按《低保规程》规定的优抚金、计划生育奖扶金、高龄补贴、基础养老金和其他 救助金等补助资金不计算收入。
(三)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尺度,确保对象相对稳定。一是统一认定口径,坚决杜绝家庭困难情况类似保障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发生,严格查处城乡低保中的“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 (解释说明:1.“关系保”“人情保”方面重点治理一是因亲友关系或“关系较好”,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二是存在因利益输送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三是在低保经办人员或村(社区)干部在近亲属申请受理低保事项前,不履行备案手续将其纳入低保的问题;四是整治通过“打招呼” 的方式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2.“政策保”方面重点治理一是整治因拆迁、土地征收、易地搬迁等原因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二是为化解信访矛盾,将不符合条件的信访对象违规纳入低保)。二是统一资料要素,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统一规范申请书、授权书、信息核对和 入户调查表填写,做到基础资料完整,佐证资料链条清楚。三是统一档案管理,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做到“一户一档”。
三、档案要求
家庭档案:《入户调查表》,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的收入证明,近一年内的刚性支出相关佐证资料,户籍相关资料,居住情况相关资料,学籍证明资料(义务教育及以下可不提供)等。
村居档案:年审结果花名册,会议记录,工作安排方案,年审入户照片、年审公示花名册(影像资料)等。
乡镇(街道)档案:各村(社区)上报年审结果花名册,乡镇(街道)审批后年审结果花名册,本次复核认定会议记录,安排工作文件(通知、方案)等。
四、分档设置
设置A 、B 、C 、D 、E 、F 、G 七个档,详见附表。
五、档次解读
1.A类对象。需政府全兜底的家庭,原则上为整户施保。 一是家庭成员无任何收入来源的家庭;二是有一定收入,但其他刚性支出巨大的家庭。
2.B、C、D、E 类对象。一是根据家庭收支算账后,人月均 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整户施保。二是收支算账后,人月均收入为低保标准1-1.5倍的家庭,即低保边缘户,单人入保。
3.F类对象。根据家庭收入算账后,达不到A 类标准,BCDE 档保障金额又不能进行保障的家庭。
4.G类对象。困境儿童(经福利慈善儿童股审批)此类对 象全为单人户,档案按福利慈善股要求管理。
重点注意:档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家庭困难程度和保障人口两个最根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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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巴中市巴州区三江 镇XX 村(社区)关2024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年审的公告(参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 5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 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24年8月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一)年审对象:2024年8月在册城乡低保对象;
(二)年审时间:自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结束;
1. 2024年月 日召开启动会,发布公告;
2. 2 0 2 4 年 月 日.—2024年 月日由保障对象向社区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 2024年月 日 — 2024年月 日复核人员入户调查;
4.2024年 月 日 — 2024年月 日社区综合审查;
5.2024年 月 日 — 2024年月 日集中研判、上报复核结果并长期公示;
二、年审程序
个人及家庭提供相关佐证→社区入户调查核查收支并签字 确认→召开综合评审会议→确认上报→长期公示
三 、年审相关事项
(一)年审需提供哪些佐证资料
1.提供1年以内的病历、支付凭证(医保结算单、出院证 明及发票等)
2.第二代有效期内的残疾证;
3.高中及以上在读学生(研究生及以上除外),提供学籍证 明、学信网查询的在校证明、缴费票据等(可通过微信图片上传打印出来);
4.长期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格式不限);
5.长期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收入承 诺书(提交资料时现场填写)。
(二)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 并从2024年10月起停发其低保待遇。
所有年审复核对象在入户调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尽量不离开辖区,配合低保年审入户调查。拒不配合入户调查,或刻意隐瞒相关情况的,按政策规定可直接取消其低保保障。
巴州区三江镇XX 村(社区)
2024年 月 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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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社会救助领域“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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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事项 |
具体事项 |
问题描述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完成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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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社会救 助“关系保 ”“人情保” |
因亲友关系或“关系较好”, 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规纳 入低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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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利益输送将不符合条件的对 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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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低保经办人员或村(社区)干部在近亲属申请受理低保 事项前,未履行低保近亲属备 案手续将其纳入低保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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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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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对象审核认定中,家庭困难 程度接近,保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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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社会救 助“政策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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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土地征收、异地搬迁 等原因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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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为化解信访矛盾,将不符合条件的信访对象违规纳入低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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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其他 方面 |
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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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群众来电(来信 、来访)反映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存在受理不及时、台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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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低保对象死亡后退出不及时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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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低保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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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问题描述见人见事;2.无问题填报“无”。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