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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决策规则

2017-04-28 15:31 来源: 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 作者:罗保明
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镇党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维护中央和省委权威、顾全大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大罗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镇党委会主要从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加强对全镇的领导,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全局、作决策、保落实,支持镇级各单位、各村(居)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注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决策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央、省、市、区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召开镇党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对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研究决定镇党委、政府重要文件,审定以镇党委、政府名义上报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镇机关支部、镇卫生院支部、镇中小学支部、镇所属村(居)各支部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镇党委报告。

(八)研究其他应由镇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镇党委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下一级党支部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列入镇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有关会议精神需向镇党委会汇报传达的,可采取书面摘要汇报、口头简要汇报、办公室综合汇报等形式。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镇党委会议题由镇党委委员按照分工书面提出建议,镇党委书记确定。

(二)每次镇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三)镇党委办负责收集、催办镇党委会议题,草拟镇党委通知,经镇党委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同意后,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单位、村(居)汇报人作好准备。镇党委委员对镇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四)议题承办单位、村(居)对报请镇党委会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其中涉及多个单位、村(居)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再报镇党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签报镇党委书记。

(五)议题承办单位、村(居)一般应在会前3日向镇党委分管领导报送会议文件,文件材料要言简意赅、格式规范,镇党政办负责审核。

(六)提请镇党委会审议的事项,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镇党委委员征求意见。

(七)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镇党委会的,镇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镇党委书记和镇党委会报告。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镇党委会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镇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镇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镇党政办。

(三)列席镇党委有关议题的人员由镇党委分管领导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四)镇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镇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一件;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镇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镇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需要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五)镇党委会作出的决定,镇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六)镇党委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镇党委委员因故缺席,会后镇党政办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七)根据镇党委会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区级新闻单位负责同志指派记者听会并报道,新闻稿件由镇党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

(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镇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镇党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一)镇党委会由镇党政办安排专人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经镇党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

(二)会议纪要印发镇党委委员。

(三)镇党政办根据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经镇党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村(居)。

六、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镇党委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二)镇党委会作出的决定,镇党委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持人报告工作结果。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镇党委会审议。

(三)承办单位、村(居)根据决定事项和镇党委分管领导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镇党委书面报告。

(四)镇党政办负责对镇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镇党委书记或镇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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