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梁镇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共平梁镇委员会。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镇贯彻落实的意见及措施;
(二)本镇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本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考、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五)2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土地等资源征用和转让,10万元以上的财物支出,大宗物资采购等建设问题;
(六)本镇重要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镇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八)党的建设及其他需要由党委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政府应参照上述议事范围,分别提出须经党委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党委与政府所列重大事项一般不得交叉重叠。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重大议题要事先预告,各党委成员要围绕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突击开会。党委会议题应由党委成员提出,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并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准备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材料和调查、论证材料)
(四)征求意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须提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各党委成员要认真阅读,准备好意见。也可采取通报、公示、听证等方式,将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方案,应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书记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清楚。
(六)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党委成员不参加表决。
(七)作出决策。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八)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决定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论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成员外,还须报区分管领导。
(九)重大问题决策后,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将决策意见公开。
第四章 议事决策规范
第七条 党委要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政策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在本镇公布并严格执行,每年将《党委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议题,认真对照检查。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党委议事规则》须具体列出由党委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集体决策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镇党政办公室应将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的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同时,从镇域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干部、镇纪检委员中推聘7人,组成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重大事项落实的方案过程、结果进行监督;
(二)负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反馈;
(四)每季度向党委汇报一次监督情况,并对监督工作提出建议。监督事项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相应的监督建议。
第六章 监督及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不按本镇党委《党委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未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且不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以及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训诫谈话或实施诫勉。
第十三条 镇党委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镇党委执行本规则的情况,须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镇纪检、组织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受理对各单位的有关投诉、来信来访的处理。把各单位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重大决策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镇组织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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