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镇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实现梁永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是全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等。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全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研究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六)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以镇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八)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处理党内违纪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的问题。
第四条 镇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镇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建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党委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形成纪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六条 镇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参会人员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人事等事项涉及镇党委委员或者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议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议重议,但在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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