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市民规〔2023〕1号)《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巴区民政〔2024〕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底保障工作,结合当前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严格查处低保领域中的“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认定时间
2024年9月2日至9月30日
二、复核认定对象
2024年8月在册的全区城乡低保对象
三、保障对象范围和重点核查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为:一是持有巴州区城乡户口的常住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整户获得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为低保标准1-1.5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中的重病、重残等困难人员可以获得“单人保”。
重点保障共同生活成员中含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因学人员、孤困儿童、重症精神病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优抚对象、服刑人员家人、艾滋病人和失业人员等生活困难家庭,脱贫户中的困难家庭,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中的困难家庭。
(二)重点复核认定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全市低保保障标准1.5倍的;
2.保障家庭中有财政供养人员、领取社会保险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且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
3.死亡未及时清退低保人员;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拥有非自住且有经营性收入门市及商品房的;
5.家庭人均现金资金(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7.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已满18周岁的大专、本科在读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9.低保家庭原在读大中专、本科学生现已毕业的;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且缴纳大额学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的;
12.在监狱内服刑的;
13.享受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并同时享受低保保障的;符合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未享受相关待遇,纳入低保的;
14.未按程序进行“近亲属人员”备案的;
15.户籍为市外的;
16.违规享受“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的;
17.其他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三)保障标准确定
1.坚持“整户施保、单人入保、分档补差结合”原则。
2.通过入户调查,准确掌握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通过收支算账测算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平均收入。一是低于低保标准线的整户纳入,按补差金额确定保障档次。二是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1.5倍的,单人入保,按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确定保障档次。
3.实施分类调节补助:(1)重特大疾病患者100元/人/月;(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元/人/月;(3)就读义务教育及以下的困境儿童100元/人/月,就读高中(职高、中专)的困境儿童城市172元/人/月、农村380元/人/月,就读大学(含大专)的困境儿童城市292元/人/月、农村500元/人/月。
四、方法和步骤
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由镇驻各村(居)工作组、村(居)“四职”干部组成入户调查组,按照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资料审查、审核审批、录入系统和发起核对等方法进行并做好信息长期公示。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3日前)。驻村(居)工作组长(副组长)要协调各村(居)及时动员和安排部署,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召开会议动员,培训业务,吃透政策,掌握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为复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审批阶段(9月4日—9月30日)。一是入户调查,各村(居)低保入户调查小组不少于2人(必须含有1名以上镇驻村(居)工作组成员),对在册低保保障对象进行100%调查核实。在调查中要收集家庭财产状况、人员情况(含共同生活成员及非共同生活但具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人员)、家庭收支、就业情况等。调查人员及被调查对象要对调查结果负责,并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二是全面复核认定,各村(居)根据入户调查,召开以驻村(居)工作组、村(居)“两委”、小组长、群众代表相关会议进行集中复核认定,将复核相关资料及结果于9月25日前,报送镇便民服务中心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系统。三是信息核对,在复查变更工作开展中,同步开展“天府救助通”系统“委托书”“授权书”录入,并发起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四是公开公示,村(居)按照复核认定结果进行保障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随机抽查,镇纪委将组织人员加强对各村(居)复核认定工作抽查力度,确保监督到位。
五、注意事项
一是不以复核认定工作为借口,向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向每个参加复核认定家庭宣传低保政策,表达清楚是否符合保障,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保障金额的测算和保障人口,不符合条件的要讲清取消理由并书面告知。三是“整户保”“单人保”正确界定,并合理确定保障档次和保障金额,按口径精准施策。四是不以群众集中表决代替民主决策,重入户调查结果,群众表决可作参考。五是村级协理员要以本次复核认定工作为契机,充分了解辖区每一户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对保障水平综合判断和提出正确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开展低保复核认定工作是推动我镇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入户调查组、村(居)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以及动态审核清理等工作职责。
(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精准高效。一是坚决纠正不入户调查、不备案、不公示等问题,确保低保复核过程公开公正;二是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三是入户调查表由各入户调查组(驻村(居)干部1人、村(居)干部1人、辖区小组长)签字,不包含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复核人员由驻村(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及村(居)主任签字;四是各入户调查组、村(居)要做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张榜公示等工作,确保对象精准、阳光操作。
(三)落实备案制度,力求公开透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等近亲属、财拨人员家庭申请、享受低保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镇存档,一份村(居)存档,档案要单独存放,镇复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备案对象全部进行核查,要确保办理程序规范,办理环节透明,对象评定准确。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督查问责。严格执行入户核查、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长期公示,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工作经费、优亲厚友以及简化程序“走过场”、形式主义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补助的工作人员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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