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州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巴州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巴州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为强化环境保护工作,治理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区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护环境、规范管理,关改并举、稳妥推进”的思路,从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对全区生猪年出栏量可达50头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和生猪年出栏量可达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以下统称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整治,促进全区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2017年12月底前,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达到100%;禁养区外养殖场达标排放率达到100%。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的原则。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有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项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工作主体;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整体联动开展整治工作。
(三)坚持业主负责、适当奖补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养殖场业主承担各自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不同区域要求分类整治,政府给予适当奖补。
(四)坚持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扶持发展其他产业;对抗拒、阻挠整治工作者,依法严肃查处。
三、工作措施
(一)禁养区工作措施。禁养区内养殖场业主自主选择关闭、搬迁或种植业替代措施。1.关闭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养殖场鲜活畜禽处置和养殖设施拆除,经验收合格后,可给予种畜禽处理及养殖设施拆除补助;提前完成的,可给予奖励。2.搬迁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养殖场后,养殖场业主可按程序在全区宜养区内自行选址,按照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标准新建适度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的,经验收合格后,可给予新建养殖场生产圈舍及粪污处理设施补助。3.以种代养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养殖设施后,业主对其原养殖场地进行复耕并进行种植业替代的,经验收合格后,可给予关闭措施补助和复耕补助。
(二)限养区工作措施。限养区养殖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杜绝增量、减少存量。养殖场业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三改两分再利用”措施,实现粪污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或者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零排放。
(三)宜养区工作措施。宜养区内原养殖场采取“三改两分再利用”“两分两配套”措施进行生态养殖。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牧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善土地备案手续,实行种养循环,并按照标准化畜禽养殖场进行建设,达到零排放。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7月1日—9月10日)。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1.划定养殖区域。2017年9月10日前,依据环保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关于印发巴中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巴府办〔2016〕5号)要求,结合巴州区实际,重新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按程序予以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全面摸底排查。2017年8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全面摸底,逐户调查锁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建筑物面积、养殖设施、种畜禽存栏量等数据(调查登记表、汇总表见附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局、区环保局核查并报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逐户签订协议。2017年9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整治责任三项清单。按照工作方案和奖补政策,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业主签订关闭拆除协议书和承诺书,督促限养区和宜养区内需整治养殖场业主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9月11日—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业主按协议内容,自行处理活畜禽,并拆除养殖房舍及相关设施;督促限养区和宜养区内养殖场业主按照“三改两分再利用”“两分两配套”整改措施,依法办理环评、用地手续,粪污实现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或者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集中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所有需要关闭、搬迁、整改的养殖场进行集中验收。对禁养区内必须关闭但未自行拆除设施的养殖场,依法强制拆除。对限养区、宜养区内必须整治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治达标的养殖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分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农业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巴州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城市规划区内养殖场关闭工作由杜小兵副区长牵头,城市规划区外养殖场关闭工作由张勋副区长牵头;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执法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集中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责任。
区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管理,负责畜牧投入品监管及畜禽养殖环节的技术指导,审查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规范规模养殖行为,督促畜禽养殖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进行畜禽养殖备案登记,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畜禽养殖场规划选址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市规划区外禁养区内规模以下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巴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殖项目环评审批,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环保审批手续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牵头负责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区执法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养殖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规模以下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
区文广新局:负责提供文物保护区的相关信息并设置标识,协助区环保局划定养殖区域,协助乡镇做好文物保护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养殖业主提高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认识,树立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目督办:负责督查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通报、逗硬考核。
区监察局:督促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违纪违规、不作为、慢作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问责。
区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筹措及安排,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区发改局:负责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立项备案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协同区环保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
区国土分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的申请备案,协助乡镇做好畜禽养殖违法用地清理及查处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相关信息并设置标识,协助区环保局划定养殖区域,协助乡镇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提供风景名胜区的相关信息并设置标识,协助区环保局划定养殖区域,协助乡镇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河道、湖泊、塘库等水源相关信息并设置标识,协助区环保局划定养殖区域,协助乡镇做好河道、湖泊、塘库等水源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公路、铁路主干线道路详细信息并设置标识,协助区环保局划定养殖区域,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公路、铁路主干道路沿线范围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禁养区关闭(搬迁)养殖场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制止、处理暴力阻扰执法工作的行为。
区信访局:负责依法受理整治工作中的群众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区商务局:负责依法受理禁限养区内市场主体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打击非法登记行为。
区住建局:协助乡镇做好农村畜禽养殖场违法建设清理及查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合理规划养殖场建设,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监管,督促畜禽养殖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时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和辖区内违法养殖场,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负责养殖污染整改期间辖区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做好紧急事件预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新闻媒体、会议等方式大力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充分维护养殖业主合法权益,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先进的典型经验。曝光一批反面典型,通过正反两面的宣传教育,为全区畜禽养殖污染规范治理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确保安全稳定。在畜禽污染治理特别是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坚决执行安全稳定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确保养殖污染治理有序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安全稳定辖区负责制,全面排查安全稳定风险,妥善处置群众诉求问题;区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主动做好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维护现场秩序、处置违法抗法行为等工作。
(五)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特别是需关闭养殖场的奖补资金。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在我区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实施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补贴。支持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粪污处理设施。
(六)严格督查问责。各地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参与,协同配合,确保全面完成畜禽污染整治任务。区目督办要加强工作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或被上级环保督察通报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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