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到户政策清单
(2022年度)
一、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幼儿保教费减免政策。
减免对象:全区按在园幼儿总数不低于20%的总体比例(具体指标以省级资金文件下达为准)减免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同时对2020年及以前入学的脱贫户在园幼儿继续享受据实免除保教费政策(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直至学前教育学段结束。(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81225)(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减免标准: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减免保教费(每月1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计算)。对2020年及以前年度入学的脱贫户家庭幼儿,在农村学校就读的按600元/期/生减免,在城区学校就读的按1350/期/生减免”。脱贫户家庭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省内跨县就读的幼儿在就读学校(幼儿园)申请减免。跨县省外就读的幼儿根据就读学校当地政策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免一补”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受助对象:“三免一补”是指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实施生活费补助,脱贫户家庭寄宿学生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脱贫户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营养改善计划”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营养膳食补助。(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营养改善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补助5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
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受助对象: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对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实施国家免学费。(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资助标准:免学费资金由财政直接补助给就读中职学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00元,就读公办中职学校的学生入校直接免收,就读民办中职学校按照财政补助标准予以减收,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4.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从2016年秋学期起,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三年级在校生发放生活补助。(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发放1000元的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每生500元。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补助对象:教育部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每学年评审一次。
6.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受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就读普通高中的脱贫户学生按照不低于2000元/学年提供助学金,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脱贫户学生,需纳入学校困难认定后确定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普通高中免学费,是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原就读普通高中的脱贫户)学生直接免除学费,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脱贫户学生不再直接免除学费,需纳入学校困难认定后确定是否享受免学费。(在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资助标准:普高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普高国家免学费公办学校按当地当年学费标准据实免除(省级示范高中:460元/学期,市级示范高中:340元/学期,一般高中:280元/学期),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予以减收。开学时各校不得再向已经确定为免学费学生收取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公办高中学校标准执行)。
7.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滋蕙”计划。
受助对象: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单招)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给予一次性入学路费及短期生活费补助。(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确定资助人数)。(到就读高中学校申请办理)
补助标准:省内院校每人500元,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
8.大学生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户籍在巴中市巴州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和在读大学生。借款人在学生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大学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资助中心申请办理、手机客户端)
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生)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贷款期限:还本宽限期为5年。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9.基层就业学费奖补。
受助对象:2009年及以后毕业第二年6月30日前实现首次就业且就业单位在南江县、通江县(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四川省属高校(含招收普通本专科生的成人高校,详见省确定学校名单)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奖补标准:可一次性申请不高于6000元每学年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申请日期:每年5月左右开放网上申请(具体申请起始时间以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10.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2020年及以前入学已享受特别资助的脱贫户全日制中职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直到中职阶段学业结束。
申请日期:按学期在线申请,春季学期于3月左右开放申请,秋季学期10月左右开放申请(具体开放申请时间由省确定进行公告,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1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2016年至2020年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就读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科和本科)已享受特别资助的脱贫户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4000元(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费补助2000元),直到本专科阶段学业结束。
申请日期:按学年在线申请,每年10月左右开放申请(具体开放申请时间由省确定进行公告,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12.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高校内办理)
13.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高校内办理)
1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助学对象: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助学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有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高校内办理)
1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评审一次。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高校内办理)
1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每学年评审一次。
奖励标准: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给予支持。(高校内办理)
17.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奖励对象: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每学年评审一次。
奖励标准: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高校内办理)
18.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象及标准: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含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校内办理)
19.残疾人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巴州区户籍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及博士生的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本科的残疾学生,由地方残联第一年每人分别给予助学补贴3000元、5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人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1000元、2000元;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及博士生的,每人可在户籍地残联申请一次性助学补贴10000元。(区残联,咨询电话2633241)
20.雨露计划。从2019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每生每期补助1500元。(区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8660884)
二、医疗保障政策
21.保费代缴。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各年度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资助75%、50%和25% ,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我市参保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75%,个人承担25%。(区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633)
22.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区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633)
23.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监测对象等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70%进行救助;监测对象按65%进行救助。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在年度倾斜救助限额内按50%给予倾斜救助。(区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633)
24.建立申请救助机制。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大病患者,经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后,医保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1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在救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救助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区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633)
25.基本医疗。区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其中脱贫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区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633)
26.门诊慢特病待遇。①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共有23种。其中限额结算标准600元的病种为: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 II、III级)、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乙型慢性肝炎、丙型慢性肝炎、丁型慢性肝炎;限额结算标准800元的病种为:帕金森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含支架植入后和心脏瓣膜手术后抗凝治疗)、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矽肺病II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阿尔茨海默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额结算标准1500元的病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稳定期(抑郁症、焦虑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期、慢性肾炎综合征、原发性肾病综合征、IGA肾病)、干燥综合征、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其治疗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②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共有13种。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肝豆状核变性、儿童苯丙酮尿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胃肠间质瘤GIST、普拉德一威利综合症、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区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633)
27.慢病签约。对在户籍地居住且有意愿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基本公卫、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区卫健局,咨询电话5183979)
三、住房保障政策
28.农村危房改造。①2021年实施危改的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C级补助2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实施的危房改造补助2万元/户(不分CD级);②改造实际支出超出补助的部分由农户自行筹措资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5222608)
29.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符合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搬离危险区,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2.5万元。另选址自建房屋的,每户再补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1万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咨询电话2630600)
30.受灾群众救助。按以下标准补助受灾地区:应急救助,人均补助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超过3个月;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每人2万元补助;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每户补助3.5万元;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0.5万元;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根据财政部、应急部核定的需救助人数和中央补助资金,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统筹核定补助额。(区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5237189)
四、社会保障政策
31.农村低保保障。对脱贫人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凡持有巴中市户籍的常住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及家庭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非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低保补助资金采用分档或补差的方式计算。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为415元/月。(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等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区民政局,咨询电话5221388)
32.养老保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缴费困难人员类别的,政府代缴政策不累加享受);对脱贫人口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066)
33.高龄津贴。80—89周岁,不低于50元/月·人;90—99周岁,不低于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不低于500元/月·人。(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130490)
3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女年满58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符合政策生育),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区卫健局,咨询电话5183979)
35.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680元;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860元。(区卫健局,咨询电话5183979)
36.残疾人扶助。⑴低保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人/月。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8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0—12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脑瘫、孤独症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康复救助标准:康复手术。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基本辅具适配。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不超过1万元/人,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辅具适配后2年内不重复救助;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4万元/年。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原则上不超过4年。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期间可申请送训补贴300元/月(按康复训练儿童人数、实训时间据实打卡发放)(区民政局,咨询电话5221388;区残联咨询电话2633241)
37.特困人员供养。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农村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每月800元、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月540元。(区民政局,咨询电话5221388)
38.困境儿童保障。保障标准: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机构养育1600元/月、分散供养1200元/月标准落实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标准执行;特困供养儿童18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农村按照分散供养540元/月、城镇按照分散供养800元/月,集中供养对象参照城镇标准执行;对其他困境儿童按照城市615元/月、农村415元/月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发放100元/月分类调节补助,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133502)
五、生产就业政策
39.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①持续推进脱贫劳动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②引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③在安置点内推进孤寡老人照护、残疾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工作,合理开发绿化保洁等公益性岗位;④优先安置区内不能外出、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搬迁劳动力从业,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⑤指导有意愿的搬迁户依托“赶街网”“益农社”等电商平台开办网上商店。(区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8660889;区发改局,咨询电话527020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22716;区商务局,咨询电话5279981)
40.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合理追加不超过10万元。3年期(含)以内,可续贷展期1次。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年利率不超过5%,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贴息和分险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脱贫攻坚期内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展期续贷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3月10日到2025年12月31日按新政策执行。(区金融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220773;区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8660884)
4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申请借款,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228623)
42.职业培训。加大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内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组织脱贫人口在被帮扶地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和生活(交通)费补贴由被帮扶地支付;在被帮扶地之外开展培训的,由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支付。支持鼓励有技能的脱贫劳动力参加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四川选拔赛和农民工技能大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22716)
43.劳务输出交通补贴。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22716)
44.创业扶持。创业奖励,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脱贫地区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22716)
45.就业扶持。公益性岗位补贴,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并给予不低于300元/人·月岗位补贴。拓展就业渠道,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至10%,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支持个体经营,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奖补,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就业帮扶基地奖补,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22716;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133592)
六、人才振兴政策
46.在职培训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创新型企业家培育,举办创新型企业家培训,全方位拓展培育对象战略视野和战略素质。乡村电商人才培训,对接落实省乡村电商人才培训,每年培训基层电商领域管理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300人次。(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3333269;区商务局,咨询电话5279981)
47.人才激励行动。农村致富带头人扶持,每年从集体经济管理人才、高素质农民、农村党员等群体中培养一批在技术推广、市场发展、产业融合、增收致富等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培育,给予税费减免、融资贷款、财政补助、用地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培育,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示范项目扶持等方式,培育一批乡村文旅能人,推荐入选一批省级乡村文旅能人。(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22862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24066;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咨询电话527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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