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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应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4-11-30 16:21 来源: 巴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应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应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占补平衡机制,促进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结果应用,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大邑县等14个地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1〕431号)文件精神及《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十大攻坚行动推进方案》要求,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占补平衡机制,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生态产品价值的影响,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巴州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形成具有巴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一套科学的项目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基本形成。

二、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适用范围为在巴州区行政区域内新增占地5亩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占地面积小于5亩,但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湿地等对生态系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仍纳入核算范围。

三、责任分工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及应用的相应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及应用的制度设计、全过程统筹协调和监管。

(二)区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体旅、卫生健康、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结果进行审核和占补平衡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及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编制《XXX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报告》,并对核算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如自身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可以自行开展核算。

四、程序规则

(一)核算内容

本方案所指核算内容仅限于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包括各类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洪水调蓄、空气净化、水质净化、固碳、局部气候调节等。

(二)核算依据

依据《巴中市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开展核算。

(三)核算时限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工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核算并提交核算报告。因试点工作需要,亦将2024年1月1日起立项的且符合核算范围的项目纳入核算。

(四)核算程序

1.核算: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工作,并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报告》。

2.评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审核: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XXX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备案:建设单位将《XXX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建立项目生态账户管理档案。

(五)核算应用

建设项目实施形成的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增加或减损均纳入项目生态账户管理。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增加的,可纳入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进行指标交易,实现收益;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减损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和《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采取自行修复、内部平衡、交易购买等方式,实现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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