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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1-30 16:24 来源: 巴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机制,促进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结果应用,实现巴州区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大邑县等14个地区开展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1〕431号)、《巴中市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十大攻坚行动推进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州区行政区域内对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产生减损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巴州区实行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占多少补多少、区域内平衡”的原则。

(一)谁开发谁保护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凡是开发利用生态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整治、恢复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二)占多少补多少原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占用了多少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必须补偿相应的同等数量的调节服务价值,确保实现调节服务价值保值增值。

(三)区域内平衡原则。通过开展保护与补偿,保持巴州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总量不降低,实现区域平衡。

第三章  占补平衡方式

第四条  建设项目导致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减损的,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自主选择以下三种占补平衡方式。

方式一:自行修复。优先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行实施生态修复,实现占补平衡。

方式二:内部平衡。建设单位在巴州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了多个项目,且有当年已完成的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增量项目,可以在本单位内部项目间完成占补平衡。

方式三:交易购买。通过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购买指标,实现占补平衡。

第四章  自行修复流程

第五条  开展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开展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

第六条  制定方案。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主体工程方案阶段,同步编制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修复实施方案。

第七条  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修复方案,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确保项目实施后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不降低。

第八条  竣工验收。项目整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竣工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生态修复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出具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竣工验收意见,并对项目进行登记归档;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再次申请验收。

第九条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后,仍不能实现该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平衡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购买下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指标,实现占补平衡。

第五章  内部平衡流程

第十条  提出内部平衡申请。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内部平衡申请,同步提交用于该项目内部平衡的“存量”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报告、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存量项目指同一建设单位在巴州区域内实施并经过验收,纳入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具有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增量指标且可交易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核实平衡交易指标。区发展改革局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用于平衡交易的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指标进行合规性核实和测算,确认是否满足内部平衡条件。

第十二条  完成内部交易平衡。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根据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占补平衡的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指标在交易平台完成扣减,出具交易证书,同时进行生态账户更新。

第六章  交易购买流程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在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购买指标,具体交易行为按照《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搭建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体旅、卫生健康、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是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的主体,对占补平衡全过程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巴中市巴州区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参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巴州区实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巴州区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的交易活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州区开展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占补平衡过程中,采取交易购买方式实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让方是指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经核算并验收后有盈余的建设单位,受让方是指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后有损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应当遵循“市场主导、统一管理、公平自愿”的原则。

(一)市场主导原则。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遵循市场主导原则,交易双方可按市场规律采取公开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

(二)统一管理原则。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为巴州区探索创新,交易过程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由区发展改革局统一监督管理。

(三)公平自愿原则。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交易所有参与者依照同一规则进行,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交易平台

第五条  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在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内公开进行。交易服务费收取坚持市场化原则,参照同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交易出让条件

第六条  交易出让方参与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交易的项目必须是经区发展改革局验收通过,并纳入生态账户管理的项目,交易前必须提交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竣工验收意见,且增量指标未作抵押质押可交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提出购买申请。建设单位向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提出购买指标申请,同步提交新建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核算报告、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八条  协商交易购买。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应主动向出让方推送或告知购买信息,促成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交易双方采取定价、竞价、协议等方式,达成交易意向的,由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出具交易证书,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九条  生态账户结算。巴中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对交易双方建设项目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价值指标进行结算,出具交易结算凭证,同时更新交易双方建设项目生态账户管理信息。建设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算凭证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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