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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河道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5-07-22 10:41 来源: 巴州区政府办 作者:巴州区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区科技园、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

  为切实维护河道资源开采秩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河流健康,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通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精神,现就加强河道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河道规范管理重要性认识

  (一)充分认识河道资源管理的严峻形势。我区位于四川东北部边缘,区内巴河、恩阳河(流经我区平梁乡福星办事处、光辉乡和三江镇)均属长江上游支流,生态人为损坏、乱倾乱倒严重,一遇大雨水位陡涨陡落。随着交通、水利、房地产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推进,资源需求量剧增,原材料价格陡升,部分河道乱挖滥采、非法开采、偷采砂石现象突出,随意堆放砂石致河道淤塞,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沿河两岸岸坡垮塌,造成水土流失。沿河个别村组及村民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买卖河道砂石资源,因资源开采引发的各种矛盾突出,信访居高不下,影响社会稳定。有的以各种借口无理抵制、干扰、阻挠合法业主进场从事正当开采,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河道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管理河道,保护好生态,保护好资源是各级各部门的应尽职责。河道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河道资源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国家行政许可不得开采经营。河道资源开采权必须依法有偿取得,有序开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河道管理对于保护国有资源的重要意义,增强抓好河道规范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三)切实履行河道管理的职能职责。要强化组织领导,改善管理方式,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及时有效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河道管理水平。水利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监管,从严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辖区负责制,做好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非法采挖河道砂石,堵占河道,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紧密配合水利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党员干部从事开采行为和涉及河道资源非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部门强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采砂船只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保障执法安全有效,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事违法案件,依法严格处罚;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安全督查力度;林业部门负责沿河两岸行洪线以上的生态保护和采伐许可工作。

  二、深入扎实做好河道规范管理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提升法律意识。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标语、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宣传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党员干部群众根除“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充分认识河道资源国家所有性质,增强沿河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二)严格申请程序,规范开采秩序。申请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业主,必须按照程序取得开采资质,方可进行开采作业。河道资源开采办理流程是:乡镇(街道)就申请人申请开采范围、周围地质环境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复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颁发许可证,征收资源费;涉及船舶的,海事部门按船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船舶手续;工商、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三)加强联合执法,全面清理整顿。从水务、交通、安监、国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定期开展河道资源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专项整治。并以整治为抓手,强化日常巡查,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三、切实强化河道规范管理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信息公开。实行河道资源公示制,开采业主必须在开采场地建立公示牌,将业主姓名及电话、审批机关及文号、采砂时间、范围、数量、区域界线、设备种类、污水排放以及监督机关举报电话、监管责任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建立河道资源开采常态巡查制度,强化执法监管,适时掌握业主实际开采情况,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始终保持对河道非法开采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开采许可证有效期满或累计开采量达到规定总量的,应及时督促开采业主终止开采行为,按要求平整场地,经水务、交通、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撤离开采区域。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办理开采许可,不按职责和程序及时从严查处非法开采行为,以及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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