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巴州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巴中市巴州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巴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三条 在巴州区行政区域(不包含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林业、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房管、自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负责提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三有”保护名录。按程序确定每年野生动物致害承保机构,界定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因野生动物致害损失(害)市场价格的认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维护,对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和紧急避险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对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统筹调度,及时兑现补偿资金,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作物损失的认定,对家畜家禽和特种养殖动物的认定;对农村房屋、圈舍等附属用房、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用房等合法性、面积、范围的认定。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协调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房管局:结合自身职能,对房屋合法性、面积、范围、权属进行核实。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景区、林场、农(牧)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三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死亡补偿金、实际医疗救治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及家禽家畜(羊、牛、猪、鸡、鸭)、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等属于政府救助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办理,标准按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建立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州府办函〔2022〕7号)执行。如保险赔付标准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补偿未纳入第八条规定情形,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标准补偿: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三)造成家畜家禽(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其他家畜家禽)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巴州区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四)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巴州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第十条 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十一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经受理机关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紧急避险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购买年度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年度政府救助责任保险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在落实补偿时,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第十三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区林业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局及时函告区公安分局。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一)补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请求上级林业、农业农村、卫健、发改、住建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林业局申请复核。区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林业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房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区林业局委托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区林业局承担。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收到区林业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或指定账户拨付给申请人。
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协调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等,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按程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统一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