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巴州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巴中莲山湖新区,巴州工业园、盘兴物流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巴州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0日
巴中市巴州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巴州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根据《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通知》(川林规函〔2020〕977号)、《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巴州区2023-2025年国家储备林项目行动计划》(巴州府办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的林权流转内容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集体林权流转,不断创新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放活经营,务实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高质量推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分步实施、平稳推进,有序进行,促进全区森林资源质量、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高,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遵循林权权利人自愿流转、自愿选择方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连片整村推进原则。按照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的总体要求,整村推进林权流转。
(四)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不得将公益林、天然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资金来源
国家储备林项目银行融资贷款和实施主体自筹资金。
四、目标任务
完成巴州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林权流转,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流转方式
由林权权利人自行与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协商流转事宜,或委托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将林权统一流转给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
六、林权流转期限
林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及营运期限,但也可以根据实施主体与林权权利人意愿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林权权属证书登记的剩余期限。
七、林权流转程序
(一)区级召开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工作部署会。对流转工作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涉及国家储备林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岗位负责人、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项目所涉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召开巴州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宣传动员会暨村民代表大会,宣传讲解国家储备林建设及林权流转的目的意义,明确林权流转的方式、价格以及收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会同村组现场指认林地界线,确定林权流转范围及宗地面积(图斑面积)。村组根据确定的林权流转范围,分宗地核实登记填报拟流转林权范围内农户花名册《巴州区国家储备林林权流转林地摸底调查表》(详见附件)。林地面积原则上以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登记证为准,农户林权证面积总和与宗地面积不符,以原林权证面积作为参考,把图斑面积测算到农户,面积经林权权利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林权流转面积。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协调配合实施主体开展林权流转工作。
1.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流转时,应提前30日将流转方式、流转面积、四至界限、流转价格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后并转报区林业局进行备案;
2.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集体林地及林木,在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后,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林权流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签订林权流转合同(附林地流转花名册)并转报区林业局进行备案;
3.所有国储林林权流转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五)权属变更登记办证。实施主体到区不动产中心将流转的林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名下,办理不动产权证。无原始林权登记的林地,由双方共同认定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林权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流转价格。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林权,根据市场行情并尽可能让利于民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林权流转价格。
(二)支付方式。林权流转费由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以转账方式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账支付到原林权权利人的账户上。流转费支付凭证由各乡镇(街道)统一收集交存项目实施主体存档备案。
流转价格、支付方式由流转双方在流转协议中明确。
九、建立群众利益联结机制
(一)木材收益。鼓励国家储备林项目经营主体在采伐林木时与群众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林农利益最大化。
(二)务工收益。鼓励村民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就近务工获得劳务报酬。
(三)生产生活权益。在林权流转期间,满足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必需的薪柴需要。
十、流转其他事项
(一)流转林地管理。流转的林地林木用于国家储备林现
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中幼林抚育、林下经济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如需改变林地性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二)森林资源保护。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三)营林造林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在林权流转期内开展营林造林经营活动及因需建设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林权权利人不得干涉,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
(四)流转期内征地补偿。在流转期限内,如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林地补偿费由原林权权利有人所有,已兑现征占期的流转费应由原林权权利人退还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林木补偿依照流转双方约定办理;新造林木及配套基础设施和林下种养植补偿费由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所有。
(五)林业碳汇收益。在林权流转期内所产生的林业碳汇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到期手续办理。合同期满后,如果项目实施主体继续经营其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原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前30日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如不再继续流转经营的,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原林权权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批准建设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原则上移交给所在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由实施主体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解决,林木的归属和收益按届时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如无相关政策由实施主体和原林权权利人协商解决。
(七)相关问题说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矛盾纠纷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在流转过程中,如因农户不愿流转或无法联系的,由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协调处理或联系,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十一、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力量,压实乡镇村组工作人员责任,加快推进该项工作落地落实,实现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助推乡村振兴。
(二)明确职能职责。区林业局负责林权流转的指导,协同乡镇(街道)做好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协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乡镇(街道)建立按不动产单元记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台账;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发布林权流转信息,提供林权流转咨询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巴州分局负责协调解决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安排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办理林权不动产登记证。区国资局负责督促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兑现林权流转费等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贷款资金支付流转费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将分散的林权流转到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协调解决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相关问题,调解林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召开群众会并达成一致流转意见,参与林权流转地籍调查,确定承包户拟流转林地面积,协助林权流转合同签订,解决林权流转纠纷等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不得推诿扯皮。实行一月一调度,调度情况抄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级相关部门。
(四)严格监督考核。将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纳入林长制考核,考核工作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一月一调度、季度一考核、一年一总评制度。相关乡镇(街道)和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国家储备林项目推进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区林长制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对各乡镇(街道)、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和考评。考评结果呈报区级分管领导审定后,以区林长制办公室名义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依据。